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高中代理教師張凱翔在敘薪時,不服校方依據教育部及新北市教育局的規定不計入其先前2年職前代理教師年資,張凱翔經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都敗訴,於是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9)日判決指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但是,教育部及新北市府發布的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分別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並公告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張凱翔則可依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新北市教育局則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宣示判決結果,後續依憲法法庭決議及教育部規定,修正代理教師權益相關事宜。
憲法法庭的判決,將使合格代理教師2萬5737人受惠。
立法委員范雲也表示,為了更好的教育品質,謝謝大法官還給代理教師應有的勞動權益。
張凱翔在擔任新北市中和高中代理教師前,在104年8月24日至105年7月5日任教於華僑高中,105年8月26日至106 年7月1日任教於石碇高中的2年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未被採計,只依學歷敘定其薪級為24級245薪點。
張凱翔不服,認中和高中應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 2年,改敘為22級275薪點,並向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新北市申評會駁回申訴;張凱翔提起再申訴,又被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張凱翔提起行政訴訟卻經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於是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認為,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代理教師主要任務在於及時支援編制內教師因差假等原因所遺之課務,具補充性與特殊性;而專任教師則就特定學門科目教學,具長期延續其教學之嫻熟度,兩者於工作性質上有所差異。
所以立法者訂定系爭規定一,特別就具補充性及特殊性之代理教師之權利(包括其敘薪待遇)及義務事項,具體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規範,自非憲法所不許。所以該規定一之授權內容及範圍,並無不具體明確之情事,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不過,教育部將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證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憲法法庭認為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也就是應該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教育制度」。代理教師待遇及與其待遇相關事項,為代理教師重大權益事項之一,即理應同為中央立法權限之範圍,因此應由教育部就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採計事項,自行訂定具體規範,而非授權給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來訂定補充規定。
此外,不採計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憲法法庭的理由指出,合格代理教師尚未獲得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位為由,(得)不予採計其職前年資,這樣的差別待遇使得合格代理教師先前於教學實務所累積之工作經驗,未經適當評價,造成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間,產生同工卻不同酬之現象,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憲法法庭更指出,隨著少子化趨勢,以及因年金改革而專任教師延後退休等情,合格代理教師人數逐年增加,且其所承擔之之教學責任及行政工作,與專任教師或已不易區隔,合格代理教師於職前年資提敘之面向,應獲與專任教師同等之待遇。
新北市教育局對判決表示,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指出中小學合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具全國一致性,應由中央立法統一規定。有關代理教師敘薪,新北市將依憲法法庭決議及教育部辦法,儘速重新檢視本市規定,並配合中央修法內容進一步修正,維護代理教師權益相關事宜。
面對少子化及超額教師等問題,教育局積極維護代理教師權益制定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112年起率中央之先提供代理教師12個月的完整聘期,每年需增加籌編4億元人事經費,以積極維護代理教師權益。
新北市教育局除因疫情影響,每年均辦理教師甄選,近年每年教甄開缺數破千,為教育人力投注新血。教育局強調,不論教師身分為何,均在引領學生學習及發展上居重要角色,新北市重視教師相關權益並依法令予以保障,持續提升教育品質。
立委范雲除感謝大法官還給代理教師應有的勞動權益,並表示,代理教師的權益是她過去四年非常關注的議題,去年2月成功爭取代理教師全年薪後,她就和代理教師工會持續訴求「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應敘薪」。不僅在去年以及今年都召開記者會,也不斷和教育部溝通可以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前就先開始修法。
范雲強調,代理教師勞動權益是否穩定,直接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益,這是不爭的事實。為了更好的教育,爲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她會持續協助代理教師爭取更平等的勞動權益,並承諾繼續緊盯這一年內須修正的相關法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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