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香港資深電影人陳永雄創立的双喜電影公司,遭女會計陳玉玲以廠商請款,或是需繳納稅捐等不實內容,分別騙走463萬80元及35萬5985元;台灣高等法院今(9)日依詐欺罪將陳女判刑2年6月;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定讞。
除了這2筆款項,陳玉玲侵占1.1億餘元公司款的部分,最高法院在今年1月間以陳女犯行明確,駁回檢方上訴,依偽造文書等罪將陳女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1年2月,另判刑7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7863萬7831元沒收確定。
陳玉玲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8年2月底,擔任臺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喜公司」、臺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真好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工作公司」,都是由陳永雄擔任負責人,合併稱為「双喜集團」的主辦會計。
陳玉玲同時負責双喜公司、真好公司之會計帳務及出納業務,就双喜集團負責人陳永雄或其所授權吳蕙君所同意的款項,有辦理双喜集團之國泰世華銀行和平分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及臨櫃轉帳、取款等作業權責。
陳玉玲因見自己可同時負責双喜集團帳務及出納之工作,在105年12月間、106年1月間,以口頭或微信通訊軟體向陳永雄或吳蕙君訛稱有廠商請款或需繳納稅捐等不實內容,再選擇受款人只顯示帳號而不顯示戶名的方式,請陳永雄在網路銀行上覆核放行提領款項,由陳玉玲將帳戶內款項匯款至其指定帳戶方式,分別得手463萬80元及35萬5985元。
台北地院一審判陳玉玲徒刑3年;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陳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玉玲這次犯罪符合自首要件,原審未予審酌,所以撤銷原判決。
合議庭認為,陳玉玲利用告訴人双喜集團之信任,詐取告訴人之款項,致告訴人受有鉅額之財產損害,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惟該和解僅針對賠償金額總額確定,目前未有履行之情形,被告願每月償還新臺幣2萬元等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改判徒刑2年6月;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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