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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亂入辣模沙灘全裸片場偷拍 二審交國庫3萬換緩刑

男子亂入辣模沙灘全裸片場偷拍 二審交國庫3萬換緩刑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廖姓辣模與團隊在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82公里處沙灘拍攝全裸創作,吳姓男子騎機車經過,竟然拿手機偷拍,全裸的辣模發現後以手勢示警表示禁止其拍攝後,吳男仍將偷拍的影片上傳給友人,基隆地院以違反個資法將吳男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吳男上訴;高院今(9)日給予2年緩刑,交付國庫3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要2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吳姓男子是在111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騎機車經過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82公里處時,遇見廖姓辣模的拍攝團隊在沙灘為廖女拍攝全裸創作,吳男偷看還不夠,竟未經廖女同意,拿出手機偷拍廖女容貌及全裸、未著任何衣物之身體特徵,廖女發現後以手勢表示禁止其拍攝影片,吳男才騎機車離去,並將影片傳送予其友人即LINE 通訊軟體暱稱「黃偉」之人,廖女向警方報案。

瑞芳分局傳喚吳男到案,他一度辯稱不清楚有沒有拍到廖女,結果員警提示吳男外流的影片,發現影片00:03秒時吳男把鏡頭中央對準廖女,並將廖女裸體畫面放大一同攝入,吳男還辯稱他在拍攝風景照,漫無目標的在拍攝,畫面中他是在拍釣客。

基隆地檢署依違反個資法起訴,基隆地院則判吳男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吳男否認犯行提出上訴,檢察官也認量刑太輕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判決量刑未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違法或不當。又被告拍攝之手機並未扣案,其陳稱已換過手機,已無再作為犯罪使用之可能,且無證據證明屬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追徵。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所為不予沒收、追徵之理由於法有據。檢察官主張原審量刑過輕,手機應予沒收,及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不過,合議庭審酌被告吳男無任何犯罪紀錄且拍攝時間尚短,僅傳送予「黃偉」1人,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在網路上散布之情形,行為情節及惡性較為輕微,應屬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之初犯,參以被告罹有恐慌症等身心症狀、目前有正當工作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惟告訴人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綜衡上情後,認被告經本案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緩刑。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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