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引發震撼檢警「88會館之亂」的主嫌「小明」郭哲敏,自去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今年2月28日新北地院裁定自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由於期限又將屆滿,新北地院裁定,郭哲敏以5千萬元交保,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不得對張旭昇及相關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與郭哲敏同被羈押禁見的親信「小安」張旭昇,新北院也裁定以20萬元交保,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限制住居,並不得對相關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新北院裁定指出,郭哲敏、張旭昇違反銀行法案件,合議庭考量被告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等情,併參酌被告2人犯罪惡性及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及本案審理之進度,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被告二人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被告二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同時,考量被告二人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銀行法部分之法定刑亦重,是認被告二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
不過,合議庭審酌,我國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以觀,縱命被告提出高額具保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
所以,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採取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認有於限制郭哲敏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同時,命其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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