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3名員警,執行毒品查緝勤務時,見到蘇姓男子騎乘機車,經由M-Police行動載具查詢車主刑案資料,發現10年前有毒品前科,於是一路尾隨從板橋跟到新莊再到中和,終於蘇男違規右轉被攔停,蘇男配合交付身分證件及口袋物品卻仍遭「拍搜」,請求員警開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遭拒,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員警執勤違法,並求償1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員警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並判賠12000元。可上訴。
這3名板橋派出所員警是109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執行毒品查緝勤務,見到蘇男騎乘的機車,就使用M-Police行動載具查詢車主的刑案資料,發現蘇男10年前持有安非他命的毒品案件前科,於是尾隨蘇男從板橋到新莊,並認蘇男疑似進行毒品交易,再跟隨到中和,並在中和區民德路發現蘇男違規右轉,將其攔停盤查。
員警先拍觸蘇男身上口袋,要求其將口袋內物品取出檢查,蘇男配合取出身分證件及口袋內物品後,請求員警開立並交付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遭拒。蘇男隔天就向分局檢舉、提訴願,分局認為訴願程序期間已開立異議紀錄表給蘇,最終決議訴願不受理,蘇不服提行政訴訟。
蘇男提起行政訴訟維權主張,員警3人僅因他在警用小電腦顯示有毒品前科,而一路跟監他到新莊,就此顯然與警職法所指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之要件不符,所以應認此跟監為違法。員警3人僅憑他與別人短暫交談或接觸一下後離開,即認他有犯罪嫌疑過於草率。
蘇男認為,員警對他進行「拍搜」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侵害他的身體、隱私權,請求確認員警處分違法,且員警違法行為造成他呼吸急促及心律不整之症狀,並要求分局賠償10萬元。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分局的3名員警並未具體說明先前執勤的毒品交易情況何以與蘇男情形很像,蘇男行為足以合理懷疑原告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所以員警3人對蘇男進行身分查證的行為未符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之要件而屬違法。
至於蘇男主張呼吸急促及心律不整等症狀,未就損害提出任何醫療單據、就醫紀錄,自不可採。不過,員警3人發動對男的身分查證行為是執行查緝毒品,防止犯罪之目的,執法過程堪認和平,蘇男為此訴訟支出裁判費、證人旅費,且出庭4次耗費時間精力,歷時2年8個月餘,所形成之精神上之壓力等均屬確受有損害且證明有重大困難,所以判准請求損害賠償數額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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