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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房仲神器違反個資法 男子更一審獲減判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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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房仲神器違反個資法 男子更一審獲減判1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經擔任房仲的蘇姓男子,之後經營數位公司將非法取得的個人資料賣給房仲使用被警方查獲,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但蘇男不思悔改,竟又因缺錢花用,將當時未經警方全數查扣沒收的個資檔案,再次架設網站上傳檔案,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房仲開發幫手」、「小幫手」向不特定房仲業者兜售,新北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蘇男徒刑1年4月、併科10萬元罰金,經蘇男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3)日更一審改判蘇男徒刑1年3月、併科9萬元罰金。可上訴。

蘇姓男子曾因任職為不動產仲介從業人員,深諳房仲業者亟思取得不動產登記資料上個人身分資料的需求,103年間就非法蒐集取得安裝有大量全國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任職單位等個人資料之「people」搜尋系統的筆記型電腦,並將其中的個人資料下載儲存在電腦中建置資料庫,再賣給房仲業者使用。106年間被警方查獲,並經台中地院判刑確定。

不過,警方查獲蘇男時,其持有的「people」個人資料檔案卻沒有全數查扣沒收,蘇男缺錢花用,107年重施故技,在AMAZON網站租用虛擬空間,架設多個查詢平台網站,上傳「people」檔案,作為這些網站的查詢資料庫,再利用查詢平台網站內建置儲值功能,提供以虛擬帳號匯款方式,供買家進行儲值,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房仲開發幫手」、「小幫手」向不特定房仲業者兜售,並以查詢每5筆個人資料,收費1350元至1500元的交易模式販售給12名房仲。

新北地院認定蘇男是違反個資法的累犯,判蘇男徒刑1年4月、併科10萬元罰金;蘇男認量刑太重一直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認檢察官於起訴書中並未主張蘇男這次犯罪所為構成累犯,也未就有關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指出證明之方法。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定,蘇男因疫情期間公司經營困難,為按時支付員工薪水,始為本件犯行,又蘇男以建置資料庫方式,供他人儲值後按次或在特定期間查詢個人資料,其非法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數雖非少數但所獲不法利益非鉅, 所以責任刑範圍應接近法定刑中度偏低區間,兼衡蘇男前曾有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紀錄,又為本案犯行,可責性程度較高,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且有勞動能力及穩定收入,社會復歸可能性較高。所以小幅下修,減少1月刑期及1萬元罰金,改判徒刑1年3月、併科9萬元罰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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