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開槍擊碎數位發展部大門玻璃的張姓民宿老闆,經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訊後,依槍砲等罪嫌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北院今(29)日下午開庭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表示,被告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被告供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持槍枝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且依偵查卷內事證,本案仍有案發現場之民眾等證人尚未到案,本案是否有共犯參與、被告上樓至數位發展部2樓之實際舉止為何等具體之犯罪事實仍待檢察官調查釐清,本案犯罪事實真相查明前,被告為減輕罪責,極有可能湮滅不利於己之證據,並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使共犯或證人為有利於己之不實陳述,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共犯、湮滅證據之虞。
再依偵查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持有之槍枝及子彈數量甚鉅、火力強大,而被告對槍彈來源之供述避重就輕,僅於偵查中自承係在臉書一頁式廣告加LINE詢問購得等語,被告有非法持有槍彈之強烈動機及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枝罪之同一犯罪之虞。
法院評議後認為,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於案發前之民國113年3月20日、3月21日先北上到數位發展部探勘地點等語,被告於數位發展部開槍射擊行為,堪認其預謀犯案且犯行對公共安全造成甚大危害,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為確保後續追訴程序之進行及預防被告再犯同種類之罪,認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9款及第105 條第3 項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
張姓民宿老闆是於28日上午約10時許,在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的數發部開槍擊碎玻璃大門,警方當場逮捕開槍犯嫌張男,查扣1長槍、1短槍。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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