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從改制前的台北縣議會到新北市議會,連任6屆的市議員王淑慧,被控利用姪女、外甥女等當人頭詐領335萬餘元公費助理費,新北地院一審判王淑慧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二審減判為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王淑慧的上訴,維持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王淑慧從改制後的新北市議會第1屆連任到第3屆議員,明知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6人至8人,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24萬元。
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8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而其公費助理補助費係由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帳戶,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不是對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實質上確實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
王淑慧卻自99年12月起,陸續以姪女王世媛、外甥女謝明旻及林永瀨、魏可舒、林玉娟、游馷絨等人擔任公費助理的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共335萬4169元,留為己用。
王淑慧在新北地院審理時否認犯罪,並辯稱「其從黨外時代努力到現在,一直秉持勤政、清廉,我拒絕很多財閥、我需要這樣嗎?所以你們隨便接到一個檢舉信然後就就污衊,一些完完全全快樂的孩子就被檢察官嚇死了,我不知道他們未來的人生怎樣,因為我覺得這種制度要改,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失敗,這是我的想法」。
合議庭認為,王淑慧將過錯怪罪於檢調或司法改革,完全不知悔悟,愧對於其擔任民意代表之身分,欠缺自覺反省之能力,莫此為甚,應予嚴厲非難。因此判刑9年、褫奪公權5年。王淑慧不服判決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對於王淑慧的犯罪事實論以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諭知沒收亦有違誤,所以原審量刑基礎未當。
合議庭雖不採王淑慧否認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但因原審對被告有罪部分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及被告王淑慧提出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照片來源:翻攝自王淑慧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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