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當選連任的宜蘭縣羅東鎮長吳秋齡,被控利用志工歲末聯歡活動未用完的剩餘桌數宴請選民尋求支持,並在席後贈送價值980元的紅酒涉嫌賄選,宜蘭地院認罪證不足,判決吳秋齡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21)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原判。檢方得依速審法限制上訴。
檢方對吳秋齡提起的當選無效之訴,台灣高等法院也判檢方敗訴確定。
檢方起訴吳秋齡指出,羅東鎮公所民政課援例於111年3月20日在金門餐廳辦理之「111 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原定預估包括預備的6桌總共71桌,但是當天出席只有55桌,朱姓民政課長於是向吳秋齡報告該活動尚有剩餘桌次可使用。
吳秋齡為尋求選舉時能順利當選連任羅東鎮長,竟指示朱姓課長及邱姓佐理員、及羅東鎮公所蔡姓主任秘書,將志工團體活動剩餘的桌數,於3月30日晚間6時30分,在金門餐廳宴請不屬於志工團體,且大多數會員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投票權及影響力的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
檢方指出,當天出席4桌,每桌餐費4500元,其中1桌為羅東鎮公所人員,席間由被告吳秋齡率蔡姓主秘及鎮公所課室主管穿著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接待,餐會中喚秋齡也向與會人員拜票尋求支持連任,餐會結束時,吳並親自於餐廳門口,贈送與會者每人1瓶價值約980元的「 Shaka islands 羣島水果紅酒」。檢察官認定吳秋齡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宜蘭地院審理時,勘驗比對當天出席餐會人員的證人筆錄及調詢、偵訊影像,並未找出吳秋齡賄選的具體事證,難認吳主觀上有賄選之犯意,客觀上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認罪證不足判決吳秋齡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依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主觀認知及其他客觀事證綜合判斷,不認為吳秋齡邀宴及發送紅酒的行為,主觀上有賄選犯意,客觀上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的對價,起訴書認被告涉犯賄選所憑證據仍存有合理懷疑,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並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檢方上訴書所指的各節,也不足以證明被告涉賄選犯行,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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