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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米其林秘密客評鑑 磯勢餐廳請求妨止妨害二審仍敗

拒絕米其林秘密客評鑑 磯勢餐廳請求妨止妨害二審仍敗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投資經營磯勢日本料理餐廳的瑞慧日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米其林指南派遣秘密客到其餐廳評鑑,起訴請求經營米其林指南的Manufacture Française des Pneumatiques Michelin妨止妨害所有權,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米其林的評鑑並未造成磯勢餐廳的商譽侵害及營業自由,判決敗訴,磯勢餐廳上訴二審,並追加日籍廚師為原告;高院審理後,今(19)日駁回上訴。可上訴。

開設在台北市健康路的磯勢餐廳在110年間向北院民庭起訴,主張其享有選擇營業對象、營業方式及決定如何交易及處分自身商品之權利,有權決定何人得進入其餐廳並使用其內設置之家具、設備,其經營理念與自我實現的目標就是給予廚師自由揮灑的空間,讓員工致力發展餐飲與服務的創新,不要受到所謂權威評鑑的標準拘束。

磯勢餐廳主張,該餐廳不認同被告出版之「米其林指南」指派米其林評審員偽裝為一般消費者至受評鑑餐廳用餐的秘密客手段、不透明的評鑑程序以及單一的標準進行餐飲評鑑。請求被告不得指派「米其林指南」評審員至磯勢餐廳用餐或進行其他「米其林指南」之評鑑工作。且被告不得於「米其林指南」提及任何有關評鑑或推薦磯勢餐廳之内容。

米其林則抗辯主張,米其林撰寫評論對於公眾提供資訊,促進不同文化交流的公共利益價值應受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之保障。且所刊登之餐廳與餐點資訊均採用正面的用語評論,未曾對任何餐廳以諸如「劣質」或「不推薦」等負面或偏激用語進行評價,亦不會公布曾指派評審員前去用餐而未獲選之餐廳,自不可能對任何餐廳之名譽有所侵害。

至於評審員匿名是不希望餐廳對米其林評審員的關係而作特別待遇,以保持客觀性,評審員於用餐時不表明身分與動機,應受隱私權保障,並非不法侵害餐庭締約自由、營業自由。再者,評審員進入餐廳用餐之行為與一般消費者無異,評審員用餐不會妨害餐廳之正常營業或管理,亦不會使其喪失對動產設備的所有權或對餐廳所在建物之占有、使用及收益,無侵害可能。

北院審理後認定,米其林並無侵害磯勢餐廳商譽之虞。餐廳的營業自由與自我實現並無受被告侵害之虞。磯勢餐廳聲請事前限制米其林派評審員向其提出入內用餐要約,要屬濫用權利。駁回了磯勢餐廳的提告。

磯勢餐廳上訴二審,除減縮為米其林不得指派評審員「以匿名方式」至磯勢餐廳用餐或進行其他米其林指南之評鑑工作;另追加請求確認磯勢餐廳得拒絕米其林 所指派之評審員進入其所經營之餐廳;磯勢餐廳得拒絕服務米其林所指派至磯勢餐廳用餐之評審員。並追加日籍廚師為原告,獨立起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確認之訴必須法院以確認判決確定該法律關係之存否,得除去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始能認為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磯勢餐廳起訴,拒絕服務米其林派員進入及拒絕提供服務的主張難認有確認利益。

合議庭並認為,米其林指南刊載內容,是就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達,其評論意 見是否適切,得由讀者自行判斷,乃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保障之範疇。且米其林指南刊載餐飲資訊,可提供社會大眾消費決策之參考,兼為餐飲產業發展選擇之指標,亦可達到飲食文化世界交流之功能。

這些足徵米其林透過評審員以匿名方式,由普通消費者角度,前往各城市擇取的餐廳消費,進而刊登其評選推薦之餐廳於米其林指南,除其個人商業利益外,兼具有相當公益價值。

瑞慧公司選擇在公開消費市場經營磯勢餐廳,就其提供之餐飲服務,自然必須面對來自各種不同角度的評論。相較於全面禁止米其林以其方式進行並發表評鑑,將扼殺資訊之生成,造成公眾無從取得豐富消費參考資料之弊端,大可調整其於公開市場經營之商業模式,抑或向其廚師及員工慎重宣示其企業願景及使命,透過設置符合其經營目標之任用、陞遷及獎酬等策略手段,亦可確保其所追求之營業自由與自我實現。

綜合這些理由,合議庭認為難認米其林指派評審員前往用餐、發表評鑑有何不法侵害磯勢餐廳的權益之虞,再判其敗訴。至於日籍廚師的提告,則因在上訴程序追加為原告,有害於米其林審級利益保障,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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