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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 殘刑「關好關滿」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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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 殘刑「關好關滿」部分違憲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刑法第77條95年時修正,提高無期徒刑假釋之門檻為25年,第79條之1第5項也同步提高撤銷假釋後應固定執行之殘刑為25年,換言之,無期徒刑假釋者若經撤銷假釋,殘刑將「關好關滿」,經36名遭撤銷假釋的受刑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5)日認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及違反人身由的保障,以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部分違憲,並宣告落日條款,相關機關2年內修法。

法務部則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並將著手研議修正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以符合判決意旨及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

憲法法庭認為,撤銷假釋原因除有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外,尚有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而被撤銷假釋者。而保護管束之目的是為了管制、監督、輔導假釋中之受刑人,假釋受刑人單純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縱影響對其更生及再犯之評估,仍與故意再犯罪不同,二者不應相提並論。

且即使故意再犯罪,亦應考慮個案犯罪情節不同,非均屬重大暴力犯罪。系爭規定一及三不分內容及情節,一律執行20、25年的固定殘餘刑期,有輕重失衡之虞。

況受假釋人已獲假釋期間長短不一,受假釋人更生狀況亦不同,有不思上進而犯法者;亦有努力復歸,僅因一時失慮罹於刑典者。故應對情節輕重予以不同對待,方屬衡平。

刑法規定一及三不分情節輕重,規定假釋撤銷後應執行固定期間之殘餘刑期20、25年,無異剝奪受刑人再次獲得評估之機會,使受刑人受有超過必要程度刑罰之可能,不符手段必要性,不符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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