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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筆錄風雲2-1】馬英九、「水母」王郁文都出事 資深律師一文教自保維權

有影/【筆錄風雲2-1】馬英九、「水母」王郁文都出事 資深律師一文教自保維權 13

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近來有多起重大案件,又牽涉到政治人物,卻屢發生當事人陳述與筆錄記載不同的爭議,其實製作筆錄很多重要的「眉角」,除了要注意警方是否宣告「刑事訴訟法」中的4項權益,以及是否有全程錄音錄影,最後更要確認筆錄內容與陳述是否一致;另外,面對警察利用誘導等不正方法,時間已久了,沒有辦法確認事實的情況,資深律師也有建議一些自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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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陳述與筆錄記載不同引發的爭議,早在前總統馬英九的台北市長特別費被控涉貪案中,當時的市府秘書處科員余文、主計長石素梅,以及出納吳麗洳等人的筆錄,被辯護律師質疑內容不實,聲請勘驗筆錄;律師調閱光碟的部分影像外流,還引發司法機關譴責。

另外,立委SOGO案中,前立委蘇震清、立委陳超明也都對筆錄提出質疑聲請勘驗,認為太流董事長李恆隆因急於脫離被羈押狀態,與檢察官「達成協議」所以前後筆錄有記載不實情事。即使在律師陪同偵訊下,都會有出包的情況。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涉貪案,高的助理「水母」王郁文出庭時,語出驚人爆料偵訊錄影「消失的16分鐘」裡,檢察官直言「上面指示要起訴高虹安」。王郁文雖有律師陪訊,因錄音、錄影中斷,依規定律師不得自行錄音,所以舉證上有困難。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100之1條第2項對於「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規定,王郁文筆錄的真實性也成了檢辯攻防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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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攻防上,製作筆錄很多重要的「眉角」,一般人,甚至是政治人物都不懂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伯衡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玉蕙提醒,要注意警方是否對自己宣告刑事訴訟法中的4項權益;是否有全程錄音錄影;最後要確認筆錄內容與自己陳述是否一致。

林玉蕙表示,當民眾收到警察局的傳喚,要求去警局製作筆錄的時候,依照法律的規定,警察如果認為有犯罪嫌疑,會有通知書,記載接受詢問人的姓名所涉犯的罪嫌,或者還有身分證等一些資料,說明要去哪裡製作筆錄。她也指出,「無正當理由不到的話,警方可以拘提。」

如果對警方通知有疑慮,林玉蕙建議,先看哪個警察局通知,並致電確認,是否真有案子,需要去說明,而此時有一些關鍵步驟需掌握。當事人詢問時,警察應該要跟當事人確認一下人別,並告知「刑事訴訟法」上面應有的權利,包括告知罪名、當事人可保持緘默、對於犯罪部分不可違背意思表示、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中低收入戶,現有法律規定,可請求法律的扶助,以及當事人可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都是法律上面要注意的。

在詢問的過程中,警察不可以對當事人有任何誘導、脅迫、利誘,或不正方法。林玉蕙說,「最重要的是全程要錄音錄影,這會涉及到筆錄製作後,會不會跟當事人講的不一樣。」她也建議,如果相關案件發生時間已遠,當事人真的沒有辦法確認,不要硬說答案,應先把可確認的事告訴警察,不確認部分,可告訴警察想一下後,再陳報。

「法律規定除非經過檢察官同意,或是有其他急迫的情況才可以做夜間詢問,這點需要注意。」林玉蕙指出,訊問完後,當事人一定要確認自己的筆錄內容,到底是不是自己講過的,如果有辯護人在場,辯護人也可以幫忙檢視筆錄是否清楚,確認沒有問題後,再簽下自己的名字。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00之1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顯示不論製作筆錄的執法人員是警方、調查官或檢察官,全程錄音很重要。律師特別提醒當事人注意,維護自己這項權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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