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雙碩士學歷的陳姓男子不滿被葉姓前女友分手,竟持開山刀到葉女工作場所附近堵人,再持刀從超商門口追砍葉女到早餐店,幸經員警到場壓制並逮捕陳男,葉女才倖免於難,士林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男徒刑7年6月,陳男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高院今(5)日認陳男經精神鑑定並非並非早已萌生殺人犯意,改判陳男徒刑6年,但是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可上訴。
陳男與葉女本是情侶,前年4月分手,陳男想復合遭拒,心生不滿,就經常傳訊息恐嚇葉女,並多次到葉女工作場所堵人。前年8月29日中午11時許,陳男再駕車到葉女工作地點附近徘徊,到了下午1點10分左右,見葉女行經統一超商前騎樓,拿著預先準備的開山刀衝向葉女。
陳男先持刀砍傷葉女腹部、臉部、頸部等身體重要部位,造成葉女頭、頸、腹部多處撕裂傷、神經肌腱斷裂,經葉女奮力掙扎、抵抗,並趁隙逃跑至同路段的「永和豆漿」店內求救,陳男仍持刀追趕至店內,接續以開山刀朝葉女臉部、頸部揮刺攻擊,直到警方據報趕至現場逮捕陳男並查扣行凶的開山刀。
士林地院依殺人未遂判陳男徒刑7年6月,陳男以在豆漿店沒有繼續持刀攻擊葉女,他的辯護人則以陳男只有殺人的間接故意為由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陳男攻擊葉女的情節事證,足證陳男主觀上具有殺人之 直接故意,上訴的辯詞並不可採。
不過,合議庭認為,原審只有「未遂」減刑1次,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並非早已萌生殺人犯意再減刑。
陳男雖坦承殺人未遂犯行,然其仍否認部分攻擊行為及主觀犯意,並非全部坦然認罪,且陳男雖曾於法庭上向葉女或其家人道歉,但迄今未能獲得葉女等人的諒解;另陳男雖曾表達願給付新台幣120萬元作為賠償,但因葉女不願以此與陳男全部和解,陳男也未提出這些賠償金,自不能因陳男的部分認罪或和解的主張而為全盤有利於被告之衡量,致忽略被告所為之嚴重性。
合議庭因此減判為徒刑6年,但認陳男在刑之執行完畢後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有必要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因此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同時,檢察官上訴應沒收供犯罪預備或所用之物的手機,合議庭認有理由,也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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