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住在新竹的李姓民眾自110年12月31日將自有車輛停進江翠國中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後直到112年4月7日,461天都不管不顧,沒有繳納停車費,停車場業者核算下來,停車費用共22萬1420元,向新竹地院起訴索討,法院判准全額給付。可上訴。
江翠國中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的經營業者起訴主張,李某所有的自小客車自110年12月31日17時48分停入停車場後,至112年4月7日就未曾移動,也沒有繳停車費,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為每小時20元,營業時間為24小時制,業者合法通知都不管不顧,因此起訴請求給付停車費。
停車的李姓民眾如同人間蒸發,即使法院審理期間也從未到庭答辯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法官認定,李某自停車場業者於起訴狀明確表明其應於收受繕本翌日起15日內給付積欠之停車費,然李某仍未給付,可認李某經催告仍未為給付,且該催告定有期限,依上開規定,李某自該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依110年12月31日17時48分起至112年4月7日止,每小時20元之停車費,共計22萬1420元,全數判准李某必須給付。
照片來源: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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