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縣前議員顏旭懋由黃志生穿針引線介紹,與陳耀華、莊啟義共同謀議走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623公斤入台,黃志生、陳耀華分別被判刑6年2月、17年6月確,顏旭懋及莊啟義則被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駁回顏旭懋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定讞,莊啟義仍上訴中。
顏旭懋是在110年1月底、2月初詢問黃志生有無管道運輸毒品入台,黃於是介紹漁船船長莊啟義及另艘漁船船東陳耀華與顏旭懋認識,4人於是在110年2月至4月間,多次商洽運輸毒品相關事宜,最後決定出動2艘漁船,1艘實際運毒,另1艘作為掩護。
莊啟義在110年4月間陸續透過黃志生取得顏旭懋出資的運毒費用共1120萬元後,本來實際運毒的「漁百財9號」未修繕完畢,莊啟義在28日駕駛用於掩護的「祥湧6號」出海前往東沙島東南約90浬一帶海域,向不詳船隻接駁取得總重量約623公斤、分裝為38只麻布袋之甲基安非他命後,於同年5月10日返回屏東縣東港安檢所申報進港。
顏旭懋等人在漁船入港的同日晚間,到屏東縣屏東市阿曼汽車旅館與莊啟義商談報酬及毒品出港事宜後,5月11日上午,陳耀華先授意3名不知情的印尼移工將其中4袋毒品交由不詳之人載運離去;其餘毒品則分別由陳耀華等人駕車運送,其中還因漁港安檢所人員盤查,陳耀華等人駕車逃逸,車輛後車箱未及關閉而掉落麻布袋1袋毒品,進而爆發這起巨量運毒案。
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顏旭懋身為縣議員,本應以人民之福祉為依歸,竟為貪圖運輸毒品入境販售之私利,反從事運輸第二級毒品此一嚴重侵害國民身體健康之犯行,嚴重背離選民之期待,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顏旭懋是這件運毒走私犯罪之主謀,負責提供運毒資金、決定海上運輸毒品之數量及海上接運毒品細節、聯繫陸上運輸毒品共犯、並決定毒品銷售價格等,在犯罪結構中居於指揮、領導之關鍵性角色,且分工謀劃縝密,犯罪手段之惡性堪認為整體共犯中最高之人,判處無期徒刑。顏旭懋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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