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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不得參選 王家貞假處分抗告最高行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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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不得參選 王家貞假處分抗告最高行確定駁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台南市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被判刑7月、緩刑2年定讞,中央選舉委員會依112年12月15日函復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王家貞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遭駁回後王家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10)日駁回抗告確定。

王家貞是在擔任台南市議會議員期間,因高報助理薪資,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8罪,經台南地方法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該判決於今年4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4年4月11日止。王家貞就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以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向台南地檢署聲請撤銷緩刑,但在112年12月6日遭南檢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選會對王家貞緩刑期間因去年6月9日修正的選罷法規定,是否得以參選?去年12月6日函復國民黨,以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即具選罷法竹26條第9款要件,應不准予登記為候選人,並於去年12月15日函復台南市選舉委員會,王家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王家貞認中選會否准她登記為候選人,致使她不能參與立委選舉活動,因此所生之損害及危險已屬刻不容緩,無法等待本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中的訴訟,所以提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北高行駁回後,王家貞提起抗告。

最高行審酌後,認定王家貞主張不知選罷法第26條規定,所以才作出緩刑之選擇,其應受信賴保護,選罷法規定修正結果,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得參選,此相當於褫奪公權之從刑,這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合議庭則認為,刑事判決作成緩刑宣告,非被告所得選擇,亦非針對選舉事務而為,所以王家貞的主張是出於對法律誤解,難以成立。

同時,合議庭認為,選罷法規定排除其參選資格,使選舉產生之代議士符合廉潔之基本要求,於政治清明之提升非無助益,所以王家貞主張選罷法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而屬違憲,合議庭不認為違憲主張可以在本案訴訟中勝訴。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王家貞禁止其登記為候選人,有何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亟需防止;以及就算暫時准許王定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其勝選而本案敗訴時,必須開啟後續相關當選無效之訴、辦理補選等程序,於公益將有重大影響,顯非屬所造成之損害得以金錢補償之特別情事。因此駁回王家貞的抗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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