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立法委員蘇震清被監察院以108年間收受李恒隆假借名義捐贈的政治獻金100萬元,及捐贈者不詳之政治獻金260萬元現金,違反政治獻金法處分罰鍰116萬元,沒入360萬元,蘇震清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1)日判蘇敗訴。可上訴。
監察院是因蘇震清在108年12月30日收受李恒隆假借傑合公司名義捐贈政治獻金100萬元,蘇震清未盡收受後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蘇震清指示其受僱人余學洋於108年12月19日收受黃蓁蓁所交付,捐贈者不詳之政治獻金260萬元現金,未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經被告許可設立之「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蘇震清政治獻金專戶」、未開立受贈收據,且匿未登帳而故意為不實之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等規定。
監察院因蘇震清的違反政治獻金法行為裁處罰鍰116萬元,沒入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360萬元,蘇震清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依據蘇震清與李恒隆的筆錄、傑合公司與翁華利對於監察院的函覆,可知蘇震清對於李恒隆捐贈政治獻金之情並非毫不知情,且指示余學洋為其處理,李恒隆確實有假借傑合公司之名義捐贈蘇震清100萬元政治獻金,且未盡查證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返還或繳庫。
至於黃蓁蓁所交付政治獻金部分,合議庭認定,綜合蘇震清、余學洋、劉家瑜之筆錄、說明函及通訊監察紀錄,可知蘇震清明知並確認黃蓁蓁交付余學洋而由劉家瑜存入原告台企銀帳戶的260萬元為政治獻金,蘇震清竟仍交代余學洋無須存入其政治獻金專戶,不必開立受贈收據,並故意為不實之申報。
合議庭認為,監察院因蘇震清違反政治獻金法所為的裁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蘇的提告,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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