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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檢侵隱私2-2】學校檢查非無故 律師籲尋求法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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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檢侵隱私2-2】學校檢查非無故 律師籲尋求法益平衡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立台東大學爆出學校對全體住宿生進行了期中寢室檢查,無人在房的寢室,在無通知同學的情況下直接進入同學寢室,進行檢查作業,學生認為校方「私闖民宅」,律師陳金圍呼籲學校管理及學生隱私二種法益須取得平衡;律師黃珮茹認為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人格權,學生可以主張隱私權受到侵害。

陳金圍律師表示,刑法第306條規定「侵入住宅罪」是以「無故」為構成要件,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觀察台東大學的說法,學生在登記申請學校宿舍的時候,有簽署一份住宿契約,其中約定:「學校得依需要派員進入寢室檢查居住狀況,學生應配合進行」,依此約定,學校據以進入寢室,似難認為「無故侵入住宅」。雖然不能成立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但並非謂學校可以毫無約束為任何方式之檢查,而仍應遵守比例原則,以管理上所必要者為限。

此事涉及學校管理及學生安全之法益,也涉及學生隱私權保障之問題,此二種法益須取得平衡,學校在有必要執行檢查時,仍應以最適宜之方法為之,減少對學生隱私權之侵害。

至於學生投訴指稱學校以扣繳學生住宿保證金「要脅」。陳金圍律師說,如果學生所述為真,學校是比較有問題的,學生的住宿保證金如同房屋租賃的押租金,房屋退租時由屋主檢查若有欠繳租金、損壞房屋時扣抵損害賠償,否則就應全數退還,如果學校無故扣繳學生住宿保證金,就是民事上不當得利,學生可以起訴請求返還。

黃珮茹指出,學生宿舍的住宿部分就是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人格權,是自己的私生活領域,是私密性,有權力不讓別人打擾。學生住宿舍就如同一般出租房客跟房東之間的關係,房東在沒有經過房客同意的情況下,不可以自己拿鑰匙進去房客的的住處。

黃珮茹說,校方主張契約有寫到,學校可以依需要直接進去檢查,然後學生應該要配合進行,但是這個重點是契約寫到,必須要有學生的配合進行,如果是學生沒有同意的狀況下,校方直接進去會侵害到學生的隱私權,這個部分會構成民法184、195條的侵權行為。

至於校方主張只是出租「床位」而非房間,黃珮茹說,提供學生住宿一定是一個「空間」,不可能只是一個床位,一定都是有1個私生活空間提供給學生,所以學校的說法太牽強。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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