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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不得參選尚未違憲 北高行駁回王家貞對中選會假處分聲請

緩刑期間不得參選尚未違憲 北高行駁回王家貞對中選會假處分聲請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台南市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被判刑7月、緩刑2年定讞,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今年6月9日修正的選罷法,將於15日審定選舉候選人名單,王家貞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北高行審酌後,認為新修正的選罷法尚未被宣判違憲,王家貞就此與中選會訴訟的勝訴蓋然率不高,今(13)日駁回王家貞的聲請。可抗告。

王家貞是在擔任台南市議會議員期間,因高報助理薪資,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8罪,經台南地方法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該判決於今年4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14年4月11日止。

王家貞就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以有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向台南地檢署聲請撤銷緩刑,但在12月6日遭南檢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選會對王家貞緩刑期間因6月9日修正的選罷法規定,是否得以參選?12月6日函復國民黨,以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即具選罷法竹26條第9款要件,應不准予登記為候選人。並定12月15日審議選舉候選人名單,並公告審定結果,王家貞認為中選會公告審定結果,實具有急迫性及對於其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於是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審理認為,中選會的審定日期是12月15日,在這個日期之前,王家貞與中選會並沒有就立委選舉產生公法上的關係。

此外,王家貞的聲請提出有限證據資料,權宜性、暫時性地決定先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讓王在判決確定前先獲得權利的滿足,而實現如同本案勝訴的內容,本案權利存在的蓋然性自須較高,始得謂有必要性。

王家貞雖泛指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情,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其本案訴訟之勝訴可能性已達顯然、相對較高之程度,依現有事證,中選會適用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作成系爭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之審定,並無合法性之顯有疑義,則王家貞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性尚非明確。

而且,王家貞人雖以刑事法之緩刑拘束憲法保證之人民參政權,事關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之重大違憲疑義為理由,但是此於憲法法庭宣告選罷法第26條第9款違憲失其效力後,王家貞本案訴訟請求始有勝訴之可能。依現有事證及法律觀點初步判斷,尚不能得出該立法裁量行為違反比例原則或顯然逾越立法裁量範圍、濫用立法裁量權限,而會被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王家貞沒辦法釋明本案勝訴之蓋然性較高,所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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