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必須留有「法定空地」,但是,無償供公眾通行的法定空地,卻不能免徵地價稅,經包括兆豐商銀、太平洋電線電纜等4名聲請人提出釋憲,憲法法庭今(7)日判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與憲法規定尚無違背,駁回1件釋憲聲請,3件不受理。
陳姓民眾在新北市淡水區關渡段的60.99平方公尺土地,自70年起免徵地價稅,不過,104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時卻認為,這塊土地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範圍內之建築基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之規定不符,應自70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要求補徵該土地清查前5年的地價稅,也就是99年至103年地價稅合計3萬5130元。
陳某不服以土地上有私設通路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除了陳姓民眾,李姓民眾在新竹縣的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卻被核課地價稅;太平洋電線電纜信託給兆豐銀行的土地也被核課百萬元地價稅;另有陳姓民眾在新北市的4筆土地都被核課地價稅,在行政訴訟確定敗訴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地價稅是基於平均地權之憲法基本國策而所制定之稅制,又為了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等目的,土地稅法第6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授權行政院訂定關於減免地價稅之標準及程序,行政院依此授權訂定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關於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其立法目的是因為私有土地之所有人既無償提供該土地供公眾通行,具有促進地盡其利,適當分配土地利益之功能,符合前述減免地價稅之目的,故特予以規定減免地價稅以減輕其負擔,並鼓勵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以供公眾利用。
同條但書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即不予免徵地價稅。其規範之目的係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之條件過於寬鬆,其目的核屬正當。所以,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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