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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開礦挖比特幣 中檢起訴5被告沒收8千餘萬

竊電開礦挖比特幣 中檢起訴5被告沒收8千餘萬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地檢署今年3月間指揮警方會同台電公司在台中市石岡區及沙鹿區查獲大型比特幣礦場涉嫌竊電案,溯源追查發現鄭姓男子與其蘇姓妻子出資設立8座「礦場」竊電挖掘虛擬貨幣,礦場位置甚至在補習班及火鍋店的樓上、樓下,不法所得超過8千萬,檢方今(16)日依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等罪嫌起訴鄭男夫婦及管理礦場的3名被告,並建請法院對鄭男夫婦從重量刑,宣告沒收8千餘萬元不法所得。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在今年3月間,會同台電公司人員查獲台中市石岡區及沙鹿區由黃姓被害管理的比特幣礦場涉嫌竊電,認有集團性犯罪而報請台中地檢署指揮擴大偵辦,中檢指派檢察官白惠淑指揮在5月間發動第一次搜索,再查獲黃姓被告所管理位於中市南區、中區、大里區的另三座竊電虛擬貨幣礦場,檢方並對黃姓被告聲請羈押並禁見獲准。

檢警將搜扣所得手機等證物,交予數位採證室專責檢察事務官進行數位鑑識後,查得這個大型竊電集團還在台中市北區、中區、西屯區等處設有3處比特幣礦場。

檢察官即指揮警方在7月至9月間陸續發動5波搜索,並拘提金主鄭男、蘇女夫婦、黃姓礦場實際建置者及周姓承租人頭等人到案,鄭男夫婦及黃姓建礦者等3 人經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並禁見獲准。

檢方指出,偵辦這起挖礦竊電案共計發動6波搜索、拘提行動,橫向清查涉案竊 電比特幣礦區達8處,查扣近700臺礦機;直到警方查獲時,這8處礦場經台電計算被告鄭男等人取得竊電之不法利益共7683萬9777元,建置及管理礦場2名黃姓被告及周姓承租人頭則各受有280萬元、133萬元及14萬7000元報酬不法利益。

檢方表示,為貫徹澈底剝奪犯罪集團不法所得政策,偵查後立即依法查扣被告等人財產,計扣得黃男現金1331萬7000元、存款219萬元、車輛及下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房地2棟;蘇男所有現金50萬元、存款165萬元、車輛2輛等,並將蘇男所有車輛、礦機及筆電等設備委請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進行拍賣,全數賣出並賣得31萬元現金。

檢方同時建請法院考量鄭男等人所選定的竊電礦場地點中,其中2礦場因長期高溫高速運轉電線已接近燒熔,該2處礦場其一樓上為營業中的美語補習班,另一樓下為營業中的火鍋店,稍一不慎即發生火警,將造成重大公共危險及使社會大眾、年幼學童受有不確定的生命危險,及鄭男、蘇女犯後態度惡劣,惡性實在非輕等情,就2人部分從重量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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