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身障女兒 與母達成和解二審減判2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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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身障女兒 與母達成和解二審減判2月

性侵未成年身障女兒 與母達成和解二審減判2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一名男子不顧14歲的女兒因輕度智能障礙而有心智缺陷,且性知識及身體發育均未臻成熟,不但對女兒強制猥褻,還多次強制性交,新北地院將其判刑12年,上訴二審後,高院審理中男子與被害人母親達成和解,並匯入和解金到被害人及其母親帳戶內,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11年10月,減判2月。可上訴。

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不過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身為被害人之父親,不顧被害人於案發時未滿14歲,性知識及身體發育均未臻成熟,且因輕度智能障礙而有心智缺陷之情形,無視被害人心理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對被害人為本案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

合議庭認為,被告甚至導致被害人懷孕、吃藥引產,影響其人格發展與心靈健全,審酌被告行為時之年齡、與被害人之關係、本案犯行之手段、情節等,綜觀其情, 難認被告犯罪之情狀有何「顯可憫恕」,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所以被告所為各該犯行,都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的規定。

合議庭指出,被告恣意對被害人為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對被害人之身心造成嚴重影響,其他家屬雖撰寫書信表示被告如何盡責、妥善照顧被害人及支撐家庭,然這本就屬被告應盡之天職及本分,無足減輕其犯行之惡性;考慮被告坦承犯行,於審理中逕自與柀害人之母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依1個強制猥褻、3個強制性交罪合併判刑11年10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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