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如果違反規定,可以處5到25萬元罰鍰,換言之,醫師如果做廣告,也會受到處罰,執業醫師黃仲立為此遭台北市衛生局裁罰,黃打行政訴訟救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3)日以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規定違憲,並即日起失效,未來醫師將可以做廣告。
大法官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名瑿醫美診所負責人也是執業醫師的黃仲立,分別於104年10月5日及8日,在臉書粉絲專頁「臺灣名瑿黃仲立醫師/院長」刊登內容包括「院長黃仲立醫師:『利用血小板的生長因子來啟動毛囊細胞,傳統的健髮療程是作用在毛囊根部……。』」。
「Dr.Redaelli et al.曾經對23位自願者作了連續三個月的PRP微針治療。……PRP的治療後,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的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有80%以上的醫師對療效感到滿意。……在我們名瑿,使用PRP修復皮膚老化及凹陷,早已是家常便飯。許多禿頭,掉髮的問題我們也利用PRP迎刃而解。……今年我們更是引用最新的水光槍多合一療法。」等文章。
被台北市衛生局認為,黃仲立刊登的文章屬於醫療廣告,黃仲立非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系爭文章,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依醫療法第104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規定,對黃仲立裁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
黃仲立於105年7月提起訴願遭駁回,同年9月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承審法官吳佳樺認有違憲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認為,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自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所必要,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國民健康之維護,而且自民國32年醫師法制定施行到75年醫療法制定施行,40多年來醫師法均准許醫師為醫療廣告。
相關衛生福利機關並未提出任何實證資料,足以推論一旦准許醫師為醫療廣告,必會為不當醫療廣告,因而可認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乃為維護國民健康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醫療法規定之立法目的為維護國民健康,與所採全面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手段間,難認有實質關聯性。因此判決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醫師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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