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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社區事務竟投老鼠藥 高院駁回上訴傷人惡鄰仍判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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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社區事務竟投老鼠藥 高院駁回上訴傷人惡鄰仍判刑5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在109年間造成轟動的中和某社區水塔投毒案,因與社區主委意見不合的洪姓男子,在社區的水塔投老鼠藥,造成楊姓住戶受有腹瀉、皮膚過敏等傷害,新北地院依傷害罪將洪男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量刑上訴二審,高院今(31)日則認為,原審已經所有量刑因子綜合考量,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洪姓男子就社區公共事務處理而對該社區楊姓主任委員心生不滿,於是在109年8月6日及8月30日,連續2次將具有抗凝血劑作用而可能造成急性中毒之「可滅鼠」(brodifacoum)殺鼠藥物投入專供楊姓住戶使用的水塔中,造成楊某腿部產生發癢紅腫之過敏反應,鄭姓住戶皮膚也產生發癢之過敏反應,致生損害於其2人之健康。

之後因楊、鄭2人察覺飲用水源有異味,到頂樓該私人水塔處檢視,察覺其內有藍綠色懸浮物體,並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蒐證採樣送驗後,檢驗結果確認該藍綠色懸浮物含有可滅鼠成分,楊、鄭2人即懷疑遭不明之人故意投放可滅鼠之有毒藥物,不但將水塔蓋子上鎖,還加裝監視器。

洪某在同年8月30日再次投毒被發現,楊、鄭2人隨即衝上頂樓並報警處理,洪某則將寶特瓶內盛裝的可滅鼠殺鼠藥物,沿女兒牆倒到防火巷內,警方採集檢體化驗出藍綠色顆粒狀物含有可滅鼠成份。

新北地院審理時,洪男坦承投藥,辯稱動機及目的是要讓楊某拉肚子,沒有想要置他於死的目的。法院認定洪某投放含有可滅鼠成分的顆粒狀物品,其主觀犯意在傷害楊某等人的健康,至為明確。

不過,檢方起訴洪某投毒涉及刑法妨害公眾飲水罪及妨害公眾飲水未遂罪,法院則認為洪某投藥的水塔僅供楊姓住戶使用,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的「公眾」有差別,不構成投放毒物於供公眾使用之自來水池罪,因此變更起訴法條論以傷害罪,判處洪某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上訴二審,合議庭認定,檢方上訴理由認為洪某因社區公共事務處理產生嫌隙而為本件犯行,致楊某等2人健康受損,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未與楊某等2人達成和解等情,均經原審納為量刑因子。

就算將檢察官所指若楊某等2人及家屬在不知情狀況下,長時間飲用遭被告污染水源,身體健康狀態恐終將造成不可逆之損傷,洪某行為顯有可議等列入量刑因子,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原判決量刑仍無不當,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

合議庭指出,原審縱與檢察官主觀上之期待有所落差,仍難指其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所以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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