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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兒當選無效逾期上訴 高檢署令士檢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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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兒當選無效逾期上訴 高檢署令士檢寫報告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北市新科議員林杏兒因黨前中常委蕭景田、前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涉嫌以現金行賄多名里長,士林地檢署對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被駁後,士檢犯下逾期上訴的錯誤,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林案因而定讞,法務部責由台灣高檢署督導包括士林地檢署在內的所轄地檢署,針對辦理選舉案件、上訴時效等問題,高檢日前傳真通知士檢,就林杏兒案寫報告,並在11月1日前回覆。

高檢署的函文指出,為避免檢察官就承辦案件逾期上訴,因程序遭法院判決駁回,請全盤檢視目前貴署辦理刑事、當選無效之訴等案件收受法院判決流程及精進措施,並於11月1日前傳送台高檢彙整。

同時,高檢署依法務部的傳真文件行文表辦理,傳真公文並設計「2欄位」,請各地檢署就「現行收受判決流程」、「精進措施及改進流程」加以詳述。

士檢去年底起訴主張,曾繁川、蕭景田為求能使林杏兒順利當選,以新台幣10000元、6000元不等的代價,要求該選區內部分里長候選人投票支持林杏兒並幫忙拉票,之後林杏兒也於111年12月2日經公告當選。士檢於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向士林地院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不過,士院檢視檢方提出的事證,認為林杏兒與蕭景田曾多次參與政治相關活動,或有公誼私交,但都不足以據此推論林杏兒事先知情並容任蕭景田、曾繁川發送現金給里長之事實。

士院應認士檢並未能舉證證明林杏兒就蕭景田、曾繁川以金錢交付里長候選人的行為,有何事前授意,或知情而容認,更無客觀上行為關聯,而可認定他們彼此間有何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所以駁回檢方之訴。

依法,士檢在判決後20天內可以提起上訴,不過,士院將判決書7月18日送達士檢,依士院計算,最遲在8月7日上訴期間就已屆滿,士檢卻在8月8日才提起上訴,高院認已逾上訴期間,程序上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因而確定。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日前表示,法務部會要求各地檢署將來在處理一些類似的案件時,都要注意到時效,也會督請高檢署詳細調查相關流程,以避免類似的情況再發生。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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