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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喬違建 新北前市議員二審仍判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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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喬違建 新北前市議員二審仍判7年半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議會第3屆議員陳科名,被控收受20萬元賄款後替人「喬」鐵皮違建廠房,之後又「加收」30萬元,新北地院依貪污罪判陳科名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加收部分則判無罪,檢方及陳均提上訴,高院今(26)日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原判。除無罪部分依速審法規定始得上訴,有罪部分均得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科名為新北市議會第3屆議員,於105年6月起至107年5月止擔任新北市議會第三審查委員會之召集人,對於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工務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等暨其所屬單位有關事項之預算及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

許姓業者因其所有的無門牌廠房遭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屬A類1組的優先拆除之施工中或新建造之違建,以「106大型鐵皮屋」專案列管,並通知限於10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

許某於是向陳科名陳情,陳科名於106年5月初向許某郎要求支付20萬元賄款並收受後,藉其擔任新北市議員職權,赴拆除大隊開協調會,為許某的違章鐵皮屋進行關切,經拆除大隊同意以「拆新留舊」方式處理後,復指示不知情的服務處秘書代表其協同拆除大隊人員到現場會勘,並協助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 範圍,使許某遲至同年9月22日始自行將新建違建部分拆除,並經拆除大隊將非新建之既有違建部分依法改列為D類5組的一般性案件之法定空地違建,而暫不予拆除。

許某拆除新建違建部分後,又再次施工重建,並持續佔用國有土地,再經拆除大隊查認該廠房為A類1組違建,以「107大型鐵皮屋」及「占用公有地」專案列管,並通知限107年4月20日前拆除,許某即再次請託後,陳科名再次向許某要索30萬元並收受後,請不知情之秘書多次代表其向拆除大隊承辦人員請託延後拆除時間及關切拆除範圍與結案標準,使許某遲至同年8月間才始自行拆除完畢。

新北院審理後將陳科名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收受30萬元部分則因許某供詞矛盾,並與其他證人的證述有出入,又無法證明陳科名客觀上有介入處理 107年違建拆除案件,因此判陳無罪。

檢方官就無罪部分、陳科名就有罪部分提上訴。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調查後,以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身為新北市議員之民意代表身分,竟為謀求私利,就職務上行為向許某收取賄賂,損害公務執行之廉潔性,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並就其犯罪所得20萬元,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駁回陳科名的上訴。無罪部分高院也支持新北院的見解,駁回檢察官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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