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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恆強吻鍾沛君 強制猥褻罪起訴

朱學恆強吻鍾沛君 強制猥褻罪起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名嘴朱學恆被台北市議員鍾沛君爆料,利用聚餐機會2度對她強吻性騷擾,朱學恆並到台北地檢署「自我告發」,北檢偵查後,認被害人有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或肢體排拒等情形,朱學恆仍進行非「合意」行為,屬強制猥褻,依法起訴朱學恆。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今年6月在臉書揭露,去年曾遭朱學恆在飯局上兩度強吻性騷,更嗆聲「反正妳明天也不會記得」,引發議論後,朱學恆自己跑到北檢遞狀告發自己涉及性騷擾罪嫌。

依性騷擾治法第25條規定,最重法定本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須告訴乃論。但是,檢方是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起訴朱學恆,最重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除對配偶外犯強制猥褻罪都是非公訴乃論。

為釐清「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的範圍,檢察官並詳加說明指出,兩者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強制猥褻逕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是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必須在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過程中,達至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權程度。

檢方認定,朱學恆是先壓住坐在角落的被害人肩膀,致被害人無法挪動身體而親吻被害人的嘴唇數秒,並非觸碰一下即結束;之後又再次以壓制肩膀及摟抱之方式,在被害人將頭撇開及出力掙脫時,仍親吻被害人嘴唇,又親吻嘴唇依一般社會通念,向來被認為是與性相關之行為,被告所為顯然已壓制被害人之性意思自主決定權應認屬於強制猥褻之行為,而非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觸摸罪。

檢方起訴指出,朱學恆與被害人是朋友關係,由朱學恆主動邀約被害人餐敘,被害人則提議邀請陳姓友人一同赴約,去年8月6日18時30分許,至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2段的某餐廳包廂用餐。用餐期間3人相談甚歡。之後在21時22分許陳姓友人的先生前來接陳女,也進入包廂與朱學恆聊天,約21時50分許,陳女夫婦一同離去。

不料,詎朱學恆此時見包廂僅剩他與被害人,竟自座位起身走向坐在角落的被害人,以雙手壓住坐在位子上的被害人肩膀,將其固定在牆壁,使被害人無法挪動身體,強行親吻她的嘴唇數秒,經被害人轉頭挪動嘴唇滑開始停手。

朱回到坐位後,見被害人呆坐原地不知所措,就再度起身走向被害人,以一手壓住她肩膀,一手拉住、摟抱她手臂的方式,不顧被害人將頭撇開及出力掙脫,再次強行親吻被害人嘴唇,以此違反她的意願之方式,對她為2次猥褻行為得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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