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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國際假扣押 屏院認不足釋明原因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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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揚國際假扣押 屏院認不足釋明原因裁定駁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科技園區內的高爾夫球具工廠明揚國際公司22日傍發生大火,死傷慘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屏東分會為避免明揚脫產,協助家屬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屏東地方法院今(25)日以債權人沒有證據釋明假扣押的原因,裁定駁回聲請。

屏院指出,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

屏院表示,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因此,明揚國際假扣押案的債權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必須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由於債權人等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則縱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之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而應予以裁定駁回。

照片來源:翻攝自屏東地方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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