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資深製片裴祥泉往生遺產爭議不斷,他的弟子知名製作人邱瓈寬自稱是裴祥泉遺囑的執行人,裴的胞妹裴祥麟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台北地院判決遺囑無效,邱瓈寬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裴祥泉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不能漠視其心願,逆轉改判遺囑有效。可上訴。
裴祥泉104年5月23日往生,遺產約有1.35億元,裴祥麟與其他兄妹在申報遺產稅時,發現邱瓈寬自稱其為裴祥泉的遺囑執行人,並辦理遺產稅申報事宜。裴祥麟主張,裴祥泉生前未曾提及其立有遺囑,且邱瓈寬亦未提示遺囑或向法院為公告申報程序。
裴祥麟表示,該遺囑見證人為漢星公司陳姓及謝姓員工等人,並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但謝、陳也是受遺贈對象,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遺囑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為無效。
台北地院以裴祥麟遺囑欠缺適格遺囑見證人等理由,判決遺囑無效。邱瓈寬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裴祥泉是否有重大虐待之情事,應綜合考量,不能僅憑裴祥泉的主觀認定,恣意剝奪繼承人之地位,邱瓈寬不能證明裴祥麟與裴祥泉間存有民法規定的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也不能證明裴祥泉已表示裴祥麟不得繼承而剝奪其繼承人之地位,所以不採邱瓈寬辯稱裴祥麟已喪失繼承權而無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
不過,合議庭也就陳姓及謝姓員工製作遺囑進行調查,謝姓員工已提醒裴祥泉受贈人不得為見證人的事,且陳、謝2人均表示不要遺贈,裴祥泉說「不要就不要」,才繼續完成遺囑。且經當時照顧裴祥泉的陳姓護士證明,裴祥泉製作遺囑時,遺贈對象自始不包括陳、謝2人,才符合裴祥泉的真意。
合議庭認為,依各方證據及全辯論意旨,確認裴祥泉立遺囑時,為求其遺囑能有效並得依其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之陳、謝2人排除 於受遺贈者之外,自不宜無視於裴祥泉立遺囑時的真意,漠視其在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反使其遺產全歸其法定繼承人取得。
所以,陳、謝2人並非本件爭執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裴祥麟主張 其2人擔任爭執遺囑見證人,違反民法的法定要件而無效,並非可採,是其請求確認爭執遺囑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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