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市信義區泰和里的林姓里長租用場地,作為泰和里里民活動場所之用,卻被台北地檢署認為涉犯詐領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款54萬6773元,依貪污罪起訴林姓里長,台北地院審酌里幹事、房東等人的證詞,認定林姓里長並沒有詐領行為判其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高院今(26)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
林姓里長從95年就當選里長並連任迄今,檢方認定林某自96年3月至108年10月5日向程姓房東租用房舍作為泰和里里民活動場所之用,依「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及「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作業規範」,各里辦公處可以每月3萬元額度內,核實請領房屋租金補助,但不含水費及電費。
檢方指控林姓里長以泰和里辦公處名義與程姓房東簽訂的租賃契約中,將每月租金虛偽填寫為3萬元,並將該租賃契約書連同租金補助申請表、簽稿會核單、里民活動場所課程表及課程協調會會議紀錄等文件,送交信義區公所民政課審核,由區公所按月撥付扣除稅金及二代健保補充費的26000餘元到27000元的補助,利用職務詐取實際租金費用與補助款項間的金額,共54萬6773元。
北院開庭時,傳喚房東的繼承人作證表示,房租確為每月30000元不含水電費,房屋及地下室的修繕由里長代墊,而且其母親與里長家族是世交,承租的房子平時也都是里長代為管理,代墊的款項再由其母親在租金中扣除,所以每月收租的金額都不同。
法院再審酌該承租房屋原房東及繼承人的銀行往來交易明細,與申請補助函件載明金額相符,所以依罪證不足判決林姓里長無罪。
檢察官上訴後,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房東繼承人的證述再比對扣除代繳水電費後匯給房東的金額,難認林姓里長確有虛報租金為3萬元而扣留租金補助款之行為,電費每月2300餘元到15000餘元不等,甚至有時超過30000元,有虛報租金請領補助的情況,且檢察官也沒有舉證林姓里長與房東間有不同金額的租金約定,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難認上訴有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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