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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花酒助廠商得標搬遷案 證交所經理二審逆轉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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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花酒助廠商得標搬遷案 證交所經理二審逆轉判刑1年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證交所許姓經理接多次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並將證交所資訊設備規劃之內部作業情形告訴廠商,使廠商以議價方式取得二資中心搬遷案,被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台北地院判許某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認依證交所函文所附簽 呈、採購資料,及許某供認受招待,足認犯罪事實明確,改判徒刑1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45000元沒收。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可上訴。

檢方起訴,許某擔任證交所電腦作業部經理,負責證交所內部電腦、網路系統軟硬體資訊設備維護、機房建置及協助 採購業務。明知證交所系統規劃廠商的施姓協理冀求許某在職務範圍內協助其公司取得證交所相關採購案件情資,竟仍違反證券交易法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自102年4月間起,接受施某招待到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3次,期間所有飲酒、女伴陪侍、出場費用合計約45000元。

許某則將證交所資訊設備規劃之內部作業情形等資訊提供給施某,並協助施某及其公司工程人員進行作業研究及建案規劃,或修改該公司投標提案文件之內容,提升該公司於證交所採購標案得標機率,使該公司於102年5月14日,以議價方式取得標案金額150萬元之信義備援機房非交易UNIX系統二資中心搬遷案。

檢方另起訴許某自100年就接受施某招待前往三亞市舉辦之「海南島感恩之旅」5日旅遊;並自102年到104年間,每月接受施某招待喝花酒,也涉犯證券交易法之證券交易所受僱人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高院合議庭就二資中心搬遷案認定,依許某與施某的LINE對話紀錄、證交所函文所附簽呈、採購資料、採購原則等證據,及許某供認之任職、受招待等情形,認許某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罪科刑。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無罪判決,改判刑1年。

不過,參加三亞旅遊及長期接受招待喝花酒的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的積證事證,都不足以證明許某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因此這2個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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