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張姓員警,去年3月執勤時盤查賓士車遭拒檢,張員朝賓士車連開3槍,造成後座鍾姓男子中彈死亡,新北地檢署2月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員。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的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今(25)日判張員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張員在去年3月10日晚間執勤時,見到林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上前欲攔檢,對方卻加速逃逸,在中和多處道路逃逸追捕,林男直至駕駛到中和景平路時受困車陣中才停止。張員明知賓士車未衝撞巡邏車或行人,仍貿然朝賓士車後方擋風玻璃連開3槍,不慎擊中鍾男頭部送醫不治。
法官審理認定,張員用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雖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造成折射使彈道偏向,而有致彈頭擊中後座乘客的風險,但究竟是否會因此擊中被害人,並非張員於上述急迫情形下所能防免。
賓士車是在嘗試衝破車陣,後續路徑行向不明,張員是跑動中持槍射擊,已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期避開駕駛或乘客,認其已善盡注意義務,不能僅因彈頭可能擊中後座乘客的抽象風險,就認為張員絕不能朝向前方並向下射擊。
況因賓士車主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停車受檢,還一路高速疾駛欲逃避追緝致危害用路人車安全所產生的風險,理應自行承擔,而非由為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執法警員承擔此項注意義務。
法官認為,張員客觀上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亦已盡其注意的能事,自難認有何過失可言,因此判處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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