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後埔國小學童墜樓案 二審判國賠60萬餘元定讞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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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後埔國小學童墜樓案 二審判國賠60萬餘元定讞

板橋後埔國小學童墜樓案 二審判國賠60萬餘元定讞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胡姓學童109年就讀新北市板橋區後埔國小時,好奇攀爬校內大樓走廊女兒牆因而墜數受傷,胡童起訴主張校方女兒牆上加裝的欄杆空隙太大,旁邊又放置客課椅,設置及管理不當致其受傷,請求國家賠償,新北地院一審判賠60萬3944元,後埔國小上訴二審,高院今(18)日駁回上訴,判賠定讞。

胡姓學童起訴主張,後埔國小見校內大樓5樓走廊女兒牆高度不足,因此102年6月1日在女兒牆上方施作鐵製欄杆,不過,鐵欄杆應不得設有超過直徑10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後埔國小卻設置可供直徑10公分物體穿越的欄杆,有設置上缺失。

同時,後埔國小在女兒牆旁擺放課桌椅,導致圍牆高度不足,且成為供校內學生攀爬的水平橫條,使得施作的欄杆形同虛設,有管理上欠缺。胡童109年3月31日在學校排球隊訓練結束後,自行在校內走動,因一時好奇攀爬系爭女兒牆旁之課桌椅,一時重心不穩墜落1樓,受有創傷性氣胸、前臂閉鎖性骨折、腎臟挫傷等傷害,求償141萬餘元。

後埔國小則抗辯指出,圍牆高度有132公分,已符合法規要求,且該高度已達成年人腰部以上,除非刻意攀爬,要無跌落系爭圍牆外之可能,顯見圍牆的高度,客觀上已足以達防止學童墜落,設置上並無欠缺。

此外,女兒牆旁擺放課桌椅,但桌面上擺設桌墊與小型盆栽,一般人均會認為是美化環境的佈置,顯非供學童攀爬使用,更不會造成胡童所稱形同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而有管理上欠缺。校方並質疑胡童墜樓的真正原因,並主張胡童墜樓與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管理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新北地院審理認定,後埔國小疏於對走廊女兒牆旁擺放課桌椅之情進行管理處置,就圍牆之公共設施設管理已有欠缺,且該欠缺與原告墜樓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不過,胡童為5年級學童,對於不得任意攀爬女兒牆旁的課桌椅以防止自身墜樓,已有相當認知能力,堪認胡童就本件墜樓事件之發生與有過失。

法院因此依雙方負擔的過失比例各為50%。依此過失比例計算,判決賠償60萬3944元。後埔國小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定原審判決並無不當,後埔國小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判賠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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