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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彥召妓案外案被控違法監聽 檢察官二審逆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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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宗彥召妓案外案被控違法監聽 檢察官二審逆轉無罪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簽辦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涉貪的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林仲斌,因監聽到前檢察官現已轉任律師的吳岳輝喝花酒,被吳自訴妨害秘密及控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林一審被判刑8月、緩刑2年,台南高分院今(11)日判決逆轉,自訴部分不受理,違法監聽則判無罪。

林仲斌是在102年任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時,偵辦南市警邱姓派出所長涉貪瀆案,指揮監聽天上人間酒店幹部王孝瑋與退休王姓刑警時,意外在一家KTV蒐錄到南檢吳岳輝、李姓兩位前主任檢察官與施姓檢察官在有女陪侍的包廂喝酒。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KTV包廂是私密空間,法律未授權警方可隨時入內蒐證,檢警可調閱KTV內眾多監視器確認出入人員,不必進入包廂竊錄,進包廂蒐錄違反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構成違法監聽罪,判刑8月、緩刑2年。

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自訴部分屬告訴乃論,吳岳輝主張他是於102年5月5日經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調查訊問時始知悉被監聽,卻到了110年7月26日才提出自訴,已逾6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間,一審認定另案被告陳能群等人的自訴效力及於本案,不符釋字第569號解釋意旨,屬違法判決,撤銷原判,改判自訴不受理。

合議庭認為違法監聽部分,貪瀆案為侵害國家法益的重大犯罪,為恐錯失事證,檢察官找來A1協助蒐證,前後不過1個多小時,自屬有急迫的必要性,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且A1從開啟包廂門入內到退出包廂,前後僅約15秒,自訴人秘密通訊自由隱私受侵害的部分,相較檢警偵辦貪瀆案件的國家法益,自非鉅大,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中的最小侵害原則。

鑑於被告所為屬得一方同意監察的行為,且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又合於比例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自得阻卻違法而不罰,自訴人上訴指原審量刑過輕等為無理由,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則屬有據,原審未察判刑,自有違誤,應撤銷改判無罪。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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