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前僑選立委顏莊和子持有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6萬餘股,顏莊和子之後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民視違反廣播電視法規定,裁罰40萬元,民視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民視被要求改善到裁罰前沒有積極作為,裁罰處分沒有違誤,判民視敗訴,可上訴。
廣電法中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NCC於是要求民視改善,但是,民視僅要求顏莊和子賣出股份遭拒絕,NCC作成裁處書,以民視違反廣播電視法規定,處罰鍰40萬元,並限期6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則得按次處罰,民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處分。
民視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顏莊和子取得股票時具中華民國國籍,合法取得股分後放棄國籍,且放棄時沒有通知民視,公司無法事前阻止,也無理由要求對方賣股。且多次與顏莊和子溝通,但對方表示持有股份多年,並無意願賣出,本案改正關鍵在於顏莊和子本人意願,民視無從單方面主導,並認為NCC處分有瑕疵,請求法院撤銷。
北高行審理認為,NCC裁罰前民視僅「與顏莊和子聯絡、要求賣出股分遭拒絕」外,沒有其他積極動作,難認已盡改善義務。民視沒有對顏莊和子提民事訴訟排除外國人非法直接投資,未盡到改善義務同樣足以認定違反廣電法中「外國人禁止投資廣播電視事業」的規定。NCC開罰並未比例原則也無裁量瑕疵,判民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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