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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遭虎頭蜂螫死請求國賠 更一審逆轉判宜縣政府賠13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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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遭虎頭蜂螫死請求國賠 更一審逆轉判宜縣政府賠138萬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市的某高壓電塔曾發生虎頭蜂螫傷農民,並經附近民眾通報宜蘭縣政府農業處1999捕蜂專線,並確認有虎頭蜂巢,不過,蜂巢卻沒有摘除,也沒有警戒標誌警告或限制民眾接近蜂巢範圍,造成李姓民眾的年邁母親到菜園工作遭蜂攻擊螫死,李某提起國賠訴訟,一、二審都判敗訴,最高法院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5)逆轉判賠138萬7000元確定。

李姓民眾起訴主張,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民眾在108年6月29日通報縣政府農業處,該處雖派員到場,卻未立即摘除,亦未另為任何處置,其母於7月9日到電塔下方的菜園工作,未見任何警示,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縣府可依個案情況裁量有無「即時處置之必要」,現場人員當下判斷沒有立即人命危害,且需台電公司配合斷電、無法立即摘除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因不符國賠要件,駁回家屬的請求,但遭最高法院廢棄。

高院更一審則認為,農業處的公務員在6月29日就經委外公司告知,應該通知台電公司斷電,台電公司雖依停電流程排定108年7月9日晚間8至9時暫停供電以進行蜂巢摘除作業,但是李婦於9日上午即因蜂螫事故身亡。宜蘭縣政府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通知職務,造成李婦因蜂螫事故死亡,宜蘭縣政府應負賠償責任。

況且農業處於6月29日已知虎頭蜂巢的存在屬社會生活風險源之一,應予立即處理。當日雖因台電公司須先斷電始得摘除蜂巢,然農業處也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於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卻未即時為必要之處置,積極防止危險發生,亦屬怠於執行職務。改判宜蘭縣政府賠償138萬7000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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