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宜蘭縣礁溪鄉某胡姓村長,為尋求年底連任,遭檢舉涉假借辦餐會及出遊時發1千元購物現金買票,宜蘭地檢署22日發動搜索並帶回26人,檢方認定胡涉犯公職人員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重大,諭令10萬元交保;游姓選民2萬元交保。
檢警接獲檢舉,以往村內餐會多由村鄰長輪流出錢作東,但今年適逢選舉,輪到胡姓候選人主辦時大方請客,自掏腰包支付絕大部分餐費,藉此爭取支持,遭檢舉涉賄。
同時,胡某更發放現金行賄,趁著今年村鄰長與鄉親團體出遊之際,假借發放「購物費」名義,私下給予具投票權的鄰長及支持者每人1000元現金。
檢察官董良造指揮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宜蘭縣刑事警察大隊及宜蘭分局偵辦胡姓候選人涉嫌假借舉辦餐會及講習補助賄選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於22日搜索2處所並通知26名相關人士到案。
經檢察官董良造、洪景明、郭欣怡、蔡豐宇、林禹宏、曾尚琳、陳奕翔訊問後,認其中被告胡某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嫌重大,諭令交保 10萬元,游姓選民涉犯刑法投票受賄罪嫌重大,諭令交保2萬元。
宜檢呼籲,賄選是破壞民主根基的犯罪行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1000萬元以下罰金;收受賄賂的一方,依刑法投票受賄罪,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賄選不限於現金,走路工、招待 旅遊或餐宴、贈送禮品禮券、代繳費用、免費接送或提供勞務等,只要與投票意向掛鉤,都可能構成犯罪。
宜蘭地檢署對於任何形式以金錢或財物介入選舉案件,將持續秉持無死角與無上限的態度積極偵辦,民眾若發現賄選情事,請勇敢提出檢舉,共同捍衛民主價值。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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