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利用職務機會向營建包商黃姓業者索取賄款、要求請喝花酒、接受性招待,被依貪污、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起訴,台南地方法院27日開庭,陳凱凌聲請交保,合議庭審酌後,認為陳雖認罪,但其所犯屬重罪,仍有逃亡之虞,今(4)日裁定自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陳凱凌在4月20日檢方依貪污等罪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是否續押時,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就都不爭執。27日台南地院首度開庭,陳凱凌的辯護律師在庭訊時表示,陳凱凌在偵辦過程中自白,移審時也坦承犯行,並願意繳納犯罪所得,誠心悔過,加上他雖犯重罪,但無逃亡之虞,且一直是公務員,希望能在能力範圍內具保,處理好家裡的事,並已做好入獄服刑準備,屆時也會回台北與妻兒居住,還同意限制住居或報到等條件,至於具保金額則尊重法院裁量。
檢方對陳的交保聲請則表示尊重法院對陳交保金額的裁定,但因陳所犯是重罪,請合議庭給予限制住居與出海等處分。
不過,合議庭審酌後仍裁定延長羈押。
裁定理由指出,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全部承認,惟上開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依被告過往經歷,可見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同時,審酌本案仍待證人到庭證述,被告有串供或滅證之動機,基於被告所涉罪嫌對社會秩序安寧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本院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之手段,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檢方起訴陳凱凌誆騙黃姓廠商台南市經發局轄下的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可利用經發局長的職權影響得標廠商將土方工程轉包予黃某的公司承攬,經發局轄下其他台南市綠能產業等標案也轉包予黃某,,陸續向黃姓廠商索要180萬元現金。
另外,陳凱凌還有226萬餘元的財產來源不明。並在購買台南市中西區新建案工地的一處成屋,與建商、代銷勾串,虛偽作價抬高房屋銷售價格,從中詐貸40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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