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新北市經營食品行的高姓男子,自96年起就因酒駕被緩起訴,高某卻對酒駕毫無悔改之意,去年11月間第4度酒駕被逮,被判刑4月確,高某本以為繳了罰金就沒事,不料,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高某一犯再犯,有高度再犯的危險性,裁量不准易科罰金,高某不服向台北地院抗告,法官認為高某「一而再、再而三為酒後駕車」,沒有因先前易科罰金之刑而有心生警惕,檢察官裁量處分無誤,駁回高某抗告。可抗告。
高姓男子自96年間就因酒駕被緩起訴處分,接著在102年、107年酒駕,分別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高某也都繳交罰金後結案。不料,高某並未記取教訓,去年11月7日晚間在中和區友人家中飲酒後,隔天中午1時許駕駛租賃小貨車上路,行經台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與西藏路口時,為警攔查,經警測量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被依法移送。
高某這次仍被台北地院簡易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不料,高某到北檢執行科報到,檢察官卻裁量不准易科罰金,高某必須入監服刑4月。
高某不服,向北院抗告指稱,自己酒後駕車情形是飲酒後經過長達13小時的適當休息後才駕車,精神狀況良好,體內酒精應已代謝完畢,並無罔顧他人生命身體侵害及危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的心態,有可憫恕之情況存在。且他經營食品行,員工共9人,仰賴公司給付薪資,如果他入監服刑,公司營運發生困難,員工生計無以為繼,反而造成社會問題,不符比例原則。
高某抗告意旨更就短期自由刑多所著墨,指稱短期自由刑有弊無利是「實務一致之看法」,所以檢察官的執行指揮不當,請求撤銷。
不過,法官審酌,高某是「第4次」犯酒後駕車之罪,高某對於酒後駕車危害的嚴重性毫無警覺,對法律的誡命置若罔聞,視他人生命安全為無物,高某在先前酒後駕車案件易科罰金後,還是﹂一而再、再而三為酒後駕車」,可見高某全無因先前易科罰金之刑而有心生警惕,所以檢察官的裁量並無何違法或不當。
至於高某指員工仰賴他經營公司維持生計,入監服刑不符比例原則等主張,法官認定與刑法易科罰金應考量的要件無關,因此駁回高某抗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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