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在100年間偵辦一件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指揮台北市調處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事證。理律提起抗告,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6)日宣判,宣示刑事訴訟法相關規範未把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溝通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屬「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修法前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第133條第1項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行使而生的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此範圍內違憲。
判決表示,刑訴法這兩條規定牴觸憲法保障律師的工作權與被告訴訟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在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等辦理搜索、扣押事務,依遵循本號判決意旨。
此外,法官得審查有關機關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聲請,而對搜索扣押的裁定及執行已設有監督及救濟機制,憲法法庭認為這部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保障律師工作權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合憲。
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在100年接受委任辯護一件士林地檢署偵辦的內線交易案,受委任律師撰寫文件回覆證期局要求提出的說明,調查局台北市調處依通訊監察譯文得知,這些回覆文件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涉嫌內線交易案的重要證據,基於證據保全,有必要對律師事務所及2位律師的辦公室進行搜索,以取得涉嫌人提供給律師的說明文件、草擬文件及電子郵件,以確立涉嫌人真正知悉內線交易所涉重大訊息的時點。
經檢察官許可並批註「為避免造成事務所的困擾,搜索標的限縮於洪律師及林律師辦公室之相關文書及電磁紀錄」後,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經該院核准,而前往執行搜索、扣押,扣得2名律師所持有的Email資料18件及及電子郵件光碟1片。
理律事務所主張本件聲請扣押標的是律師因執行業務所製作、持有的資料,依司法院釋字第654 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認律師因業務上以文件或電子郵件狀態而知悉有關他人之秘密,應受特別保護而提高扣押門檻,士林地方法院未先以命令方式要求律師提出相關文件,直接核發搜索票,准對律師事務所直接進行搜索,顯違法不當,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而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裁定駁回確定。
理律事務所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有關搜索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有關扣押規定,將律師執行業務處所與一般處所等同視之,使律師執行業務之處所得輕易成為被搜索之場所,更使律師與委任人間基於特殊信賴關係所製作之文書及電磁紀錄成為扣押標的,侵害律師與委任人間、被告與辯護人間受憲法保障之秘匿特權(又稱祕密溝通豁免權、秘密自由溝通權)、人民訴訟權及律師職業隱私權等,於101年7月間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認為,基於律師執業特性,為使委任人得以信任並充分與律師溝通,於委任人為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及辯護而與律師進行秘密溝通時,律師法特別規定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的權利及義務,因此律師與委任人間,同時具有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關係時,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秘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而這些秘密自由溝通權利,除面對面的語言溝通以及書信、電子傳遞等溝通方式外,應包括律師因此秘密自由溝通權行使所製作的文件資料(文書、電磁紀錄),這屬律師與委任人間特殊信賴關係的核心內容,以免冤抑。
憲法法庭因此認為爭議規定沒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自由溝通而生的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此部分違憲。但當有事證足認律師或辯護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即不適用。
照片來源: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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