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名嘴陳鳳馨、律師葉慶元於109年7月20日就前立法院長蘇嘉全密訪印尼一事,在TVBS電視台「少康戰情室」節目中指蘇「帶著國營事業去那邊談生意,而我們經濟部跟外交部蒙在鼓裡…」等言論,遭蘇嘉全認損害其名譽起訴求償,台北地院一審判葉慶元賠償20萬元,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今(7)日廢棄一審判決,蘇嘉全完全敗訴。可上訴。
蘇嘉全上訴二審主張,陳鳳馨2人明知訴外人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等3人於109年7月20日上午召開「外交部密件驚爆!國營事業被操控謀私利!?」記者會時,所持外交部駐印尼代表處專號 IDN1040 號電報的內容不實,他已於同日下午2時許對外公開澄清 未曾於106年9月間出訪印尼,僅於105年9月初、108年10月底私人訪問印尼,非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安排、未拜會當地官方人士、未有國營事業人員陪同,並無不法情事。
陳鳳馨2人未經合理查證,於同日傍晚錄影之TVBS電視台「少康戰情室」節目中發表「2017年的這個情況不一樣,人力仲介公司來做安排,然後有國營事業的人來派代表」、「今天外交部說,根據外交部的紀錄,蘇震清跟蘇嘉全2017年沒有去印尼,這是他們的紀錄喔,這份電報裡從頭到尾就是說蘇震清跟蘇嘉全到印尼是不要外交部陪同的,所以外交部當然沒有紀錄」、「立法委員帶著國營事業」,「你是帶著國營事業去那邊談生意,而我們經濟部跟外交部蒙在鼓裡」、「今天蘇嘉全跟蘇震清跑到印尼去,拿著國家的資源去做私人的生意,搞到連駐外使節都看不下去了,好,因為你拿著國營事業去對外做採購的時候,其實你涉及的是中華民國的資源」等不實言論。
蘇嘉全主張,這些不實言論,共同不法侵害他的名譽,致他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鳳馨2人連帶賠償200萬元本息,及將判決要旨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頭版下方3日。
高院審理後認為,外交部及駐印尼代表處回函證實陳鳳馨等人所出示電報為外交部之真實電報公文書,只有出訪時間不符,應無故意虛構事實或過失為不實陳述。
而且電報載明106年9月蘇嘉全與蘇震清出訪印尼時,是由揚運集團安排,蘇嘉全辦公室表示不需駐印尼代表處參與活動或提供協助等,論述人力仲介揚運集團姓董事長操縱,企圖將政府相關部會及駐印尼代表處排除在外之案例,加上陳、葉2人輔以中華東協文化經濟交流協會等網頁資料,及多次陪同印尼官員、財團高層訪台拜會立法院長蘇嘉全的照片、文字說明,並非欠缺合理懷疑基礎,且與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有關。
陳鳳馨2人的言論是引王育敏等3人的記者會,對外交部電報是否真實,若為真實,則該電報所載立法委員帶著國營事業去印尼投資,經濟部、外交部均被蒙在鼓裡之情節很嚴重,難認其惡意藉以貶損蘇嘉全的名譽權,讓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葉慶元所為「去做私人的生意」的言論是對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非以損害蘇嘉全名譽為目的,核屬善意,也不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廢棄一審判賠20萬元的判決,改判免賠,並駁回蘇嘉全其他所有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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