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律師法在109年修正後規定,規定「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證書,前總統陳水扁因貪污案判刑確定,律師證書遭廢止,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務部處依法分合理,判陳水扁敗訴。可上訴。
陳水扁是於63年取得律師證書,後來法務部以扁犯貪污被最高法院判刑11年確定為由,依109年修正後律師法規定,即「受1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廢止扁的律師證書,也命文到兩週內返還律師證書,若未返還,依法註銷。
法務部在110年11月18日處分,廢止陳水扁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2週內返還系爭律師證書予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
陳水扁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刑事判決違反貪污罪限定在「法定職權」之修法,明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且刑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審案之慣例,罕見地在上訴3個月內就「自為判決」他有期徒刑11年確定。
扁並表示,新修正施行之律師法,變相架空「律師自治」之原則,日後當律師遭受到國家濫權迫害時,將完全失去「以同儕審查認定是否有害律師信譽」之保護網,顯然違反現代憲政國家律師自治之重要原則,實屬大開民主法治之倒車。
而且,法律不溯及既往乃法治國憲法之基本原,新修正施行之律師法,改由官方色彩濃厚的法務部可逕為認定,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精神,且他是身為我國前總統,卻經法務部過度擴張律師法之解釋而廢止系爭律師證書,顯不符合比例原則,請求法院撤銷法務部分的處分。
北高行審理認定,修正後律師法,已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執業市場的公益,以及保障律師工作權,並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代表沒有違背憲法中的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審酌法務部認事用法無違誤,判扁敗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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