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小豬」羅志祥109年被爆出到處約砲、熱衷「多人運動」,當時「鏡週刊」稱藝人張香香在「歷來『豬女郎』的行列之中,後宮陣容為可觀」,氣得張香香提告求償100萬元、並登報道歉,台北地院判鏡週刊及撰稿的宋姓記者連帶賠償10萬元,鏡週刊上訴二審,高院今(25)日駁回上訴,判賠10萬元確定。
張香香起訴指出,109年4月29日出刊的「鏡週刊」雜誌,報導羅志祥9年情變,是因羅志祥到處約砲、熱衷「多人運動」,而後又指述她在「歷來『豬女郎』的行列之中,後宮陣容為可觀」及指述原告外型條件「怎麼看都算小豬的菜」。
張香香主張,鏡週刊以扭曲事實之詞句,引人聯想她與羅志祥間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且關係複雜,嚴重貶損她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她精神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鏡週刊及撰稿記者雖稱這些報導之消息來源來自訴外人即暱稱「大老闆」之人之爆料,但這些報導內容明顯與爆料內容不同,更與實情不符,係鏡週刊與記者捏造、拼湊而成,且這些報導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撰寫並刊登內容不實的報導,求償100萬元、且登報道歉。
北院一審認定鏡週刊及撰稿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判決連帶賠償10萬元。
鏡週刊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鏡週刊指涉張香香和其他女性均為羅志祥後宮之成員,足使閱聽大眾認為羅志祥除女友外,和張香香、其他女子均有性關係,依我國社會通念,對張香香的社會評價有所貶損,已侵害她的名譽。
且宋姓記者於出刊前亦未與張香香以電話或郵件加以查證確認,進行平衡報導,俾使該報導所涉張香香有機會予以澄清說明,難認宋姓記者是有相當理由信其與事實相符,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合議庭並指出,精鏡傳媒公司作為發行刊物之公眾媒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將該報導刊登於187期鏡週刊,為有過失,致不法侵害張香香名譽權,張香香主張精鏡傳媒公司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洵屬有據。又精鏡傳媒公司為宋姓記者之僱用人,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條本文規定,請求精鏡傳媒公司應與宋姓記者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亦無不合。因此駁回鏡週刊等被告的上訴,判賠10萬元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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