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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收賄性招待 陳凱凌被訴全認罪南院裁定羈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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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收賄性招待 陳凱凌被訴全認罪南院裁定羈押3個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誆騙廠商索要賄款,並接受廠商宴請花酒、性招待,還與房屋建商、代銷商勾串詐貸,今(20)日經台南地檢署起訴後,由於陳目前在押,台南地院審理後,裁定自4月20日起羈押3個月。

陳凱凌在法院開庭時,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不爭執,但是就法律適用部分仍有疑義。法院認為卷內證據及證人證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均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陳凱凌所涉之罪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由基本人性以觀,其主觀上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益增,客觀上可合理判斷其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並得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所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

法院審酌被告在本案所犯之罪質,復考量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保全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認尚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非予羈押,顯有礙於後續審判、執行,是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裁定陳凱凌自4月20日起羈押3個月

檢方起訴,陳凱凌結識從事營建工程的黃姓廠商,得知黃有爭取承攬公共工程下游分包工程的需求,與其職司綜理台南市轄內各工業區之規劃、編定及開發等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有相關聯。

於是誆騙黃姓廠商台南市經發局轄下的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陳凱凌可利用經發局長的職權影響得標廠商將土方工程轉包予黃某的公司承攬,或宣稱經發局轄下其他台南市綠能產業園區、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及西市場周邊街廓整建工程等標案,其亦可利用職權要求得標廠商將部分工程轉包予黃某。

黃姓廠商以為真,陳凱凌就連續以自身經濟有困難、孩子要繳保險費等理由,陸續向黃姓廠商索要180萬元現金。此外,陳凱凌甚至在新冠疫情期間,酒店沒有營業的情況下,前後數次接受黃姓廠商招待,把台中海派酒店的公關小姐找到台中某鋼琴酒吧作陪,接受「鐘點費」、「包廂費」及「酒錢」甚至「陪宿費」的招待。

另外,陳凱凌還有有226萬餘元的財產來源不明。並在購買台南市中西區新建案工地的一處成屋,與建商、代銷勾串,虛偽作價抬高房屋銷售價格,從中詐貸400萬元。

南檢專案小組在去12月21日上午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搜索局長陳凱凌相關處所,在其居所查扣現金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現金及某工程公司之名片1張等證物,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迄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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