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執法機關視為辦案利器的「M化偵查網路系統」,也就是俗稱的「M化車」,一直受到沒有使用法源依據的爭議,106年間桃園地檢署起訴陳名煒、陳俊佑、魏秉良、曾宛榆等詐騙集團成員涉犯的恐嚇取財案,桃園地院就認為警方使用「M化車」蒐證無證據能力,判4人無罪,檢方上訴逆轉改判有罪,卻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19)日宣判,「M化車」蒐證並未翻盤,4人仍被判無罪確定。
犯罪集團的手段不斷更新,執法機關過於老舊的偵蒐技巧早就被犯罪集團摸熟,運用新科技成功規避,法務部因此在109年研擬「科技偵查法」,計畫將GPS、M化車、無人機、木馬程式等新科技辦案工具賦予使用法源打擊犯罪。
不過,科技偵查法一次包裹太多新科技手法,引發可能被濫用,甚至政治私用的爭議,法界捍衛科技偵查法的人士也諷刺「犯罪都到外太空、執法還在殺豬公」。最後仍因爭議太大,法務部「收回」後無疾而終,科技執法工具仍處於「妾身未明」,法院認定不同,經常被打槍。
陳名煒等詐騙集團成員被檢方起訴,向鄭姓等人頭收購行動電話SIM卡建立人頭門號,再以曾宛榆、魏秉良之桃園市龍潭區居所為機房,在104年4、5月間以人頭門號聯繫鄭姓等5名被害人,誆稱其等子女涉入毒品糾紛遭綁架,要求交付贖金,致鄭姓等3名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款項,江姓民眾等2人經與家屬確認安全無虞,並未付款,而未得逞。陳名煒等4人涉犯刑法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等 罪嫌。
台北市警大同分局在偵辦這起詐騙案時,使用「M化車」鎖定陳名煒集團位於龍潭的機房,進而搜索後查獲陳名煒等人,不過,桃園地院的判決卻以大篇幅說明使用「M化車」是干預基本權的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徹底打臉「M化車」的證據能力,陳名煒等獲判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認定隱私權保護非絕對,仍須與憲法保護的其他權利、追求的價值與公益要求綜合判斷,採用現代科技設備偵查犯罪,如未重大、不合比例地侵害隱私權,也沒超過社會容忍的界限,就符合該號解釋揭示的「符合憲法比例權衡原則」,改判4人有罪。
最高法院則以警方雖訂定「執行M化定位勤務作業流程」,但非立法機關授權訂定的法律,不得作為M化車的授權依據,撤銷、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則仍認為,「M化車」係利用「虛擬基地台」,透過已知IMEI 或IMSI,藉「M化車」與目標設備之間訊號連結,進而定位目標設備,藉此定位偵查對象。
偵查機關為追訴犯罪,所為干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蒐集、保全犯罪證據之作為,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應有法律授權,而「M化車」係在手機持用人不知情之狀態下,秘密蒐集、處理截取手機識別碼位置資料,予以定位、追蹤,以精確掌握手機持用者所在位置之偵查作為,屬干預人民隱私權及資料自主權之強制偵查作為。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或相關法令依據是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所取得之直接證據,欠缺法律授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違反法定程序,並無證據能力。
更一審合議庭雖承認卷內通聯紀錄、現場觀察等其他蒐證資料,據以聲請搜索票,及搜索取得的事證,卻認為行動電話基地台位址附近一定範圍內之訊號,無法精確特定通話者定點位置,所以僅憑卷內基地台位址,不足以認定犯案機房就是檢警偵查的地址。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4人確有檢察官所指犯行,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決4人無罪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