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徐乃麟持有曹姓女子簽發的1000萬元本票向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對曹女強制執行,經曹女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新北地院確認徐持有1紙本票、債權50萬元,曹女上訴後,高等法院今(11)日廢棄原判決,改判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
曹女就自己開出本票被徐乃麟確認本票並強制執行起訴主張,她透過大陸籍友人王剛,欲在對岸推廣棋牌遊戲運動,雙方同意先於104年8月24日成立中弘天下(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由她擔任法人代表人。她引薦徐乃麟、徐的友人大龍蝦數位國際公司負責人陳永清認識王剛,並由王剛產線與中國北京方圓天下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合作。
曹女表示,她收到大龍蝦公司匯入她的個人帳戶共人民幣132萬元,隨即轉帳給王剛所指定北京另家公司之帳戶。因陳永清向她表示為給徐乃麟放心,請她簽發本票,並表示不會使用。
但是她簽發本票後,徐乃麟就以簡訊請她返還代墊的1000萬元。之後王剛於105 年間來台同意代償大龍蝦公司向徐乃麟借貸的新台幣950萬元,不料徐乃麟收受950萬元後,謊稱其另有交付現金新台幣50萬元給陳永清,拒絕將她開出的本票返還。
她簽發的本票是擔保收到徐乃麟與陳永清所交付投資北京中弘公司之資金,並非擔保徐乃麟借款給大龍蝦公司及陳永清共新臺幣 1000萬元。王剛已經代大龍蝦公司還給徐乃麟新台幣950萬元,徐對她已無本票票款請求權。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票的票款債權於「新台幣50萬元及自107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範圍內仍存在,逾此部分之票據債權則不存在。
高院合議庭則認為,曹女主張王剛已代大龍蝦公司還給徐乃麟新台幣950萬元可採信,她簽發本票是用以擔保徐乃麟出借給大龍蝦公司的新台幣950萬元本息,徐交付給陳永清的新台幣50萬元本息並非本票擔保範圍。因此,曹女請求確認徐乃麟持有她簽發的本票票款債權新台幣50萬元及自107年10月15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的利息部分不存在,執行事件徐對於曹女的執行債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不得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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