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桃園市尚未改制院轄市前的桃園縣議員呂邱葉,被控自85年起將自己的議員補助款額度給廠商使用,收賄251萬多元,呂在一、二審都被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今(30)日更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
檢方起訴,呂邱葉為桃園縣議會第13屆議員,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自85年2月間起至86年11月間止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將一定額度之議員補助款交予林永青所屬宏傑關係企業使用,林永青則將補助額度三至四成不等之現金交給呂邱葉,因而連續收受賄賂合計251萬6575元。
高院更一審依呂的供述、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認定她犯罪事證明確,但考量本案在2011年6月1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呂都按時出庭,沒有延滯情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判刑4年,犯罪所得251萬6575元沒收、追徵。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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