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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假交易掏空華豐 「大業張」二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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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假交易掏空華豐 「大業張」二審判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股市知名炒手「大業張」張滔被控91年11月6日到100年7月22日間以旗下華豐生物科技公司與傑林公司進行假交易,掏空華豐生物科技1705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判張無罪。檢察官須符合速審法規定可上訴。

張滔被控91年11月6日至100年7月22日間,佯以胞弟名義,委託不知情之證券營業員下單,涉犯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又張滔明知「中國華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銷售藥酒等通路或相關營運計畫,仍於99年12月間,使該公司向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傑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藥酒一批,得款1705萬元供其支應買賣股票交割股款、償還丙種金主墊款等支出,致華豐生技司受有損害,涉有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的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嫌 。

高院審理認為,張滔胞弟的證券帳戶是交由母親保管、使用,張滔因此從母親處取得授權使用,難認其以該帳戶買賣股票時,主觀上有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又 判斷「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的核心關鍵,在於能否證明被告有使「交易雙方 未經過公平對等之談判、磋商,形成交易條件」不能僅以日後貨品滯銷,反推決策之初,即有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故意,檢察官就此部分舉證尚有不足。所以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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