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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腰傷被控指侵 復健醫師二審逆轉判刑及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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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腰傷被控指侵 復健醫師二審逆轉判刑及拘役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新北市蘆洲區開設復健科診所任院長陰道內兼醫師的張姓男子,在為女病患治療時,未經同意就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還拿手機拍攝女病患私密部位,被起訴妨害性自主卻被新北地院判處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院今(3)日依《刑法》對醫療關係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及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將張男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30天,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在蘆洲區開設復健科診所,身兼院長及醫師,109年2月25 日在其診療間內,為成年女病患治療腰、背疼痛之際,未詳盡告知女病患欲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的內容,亦未取得女病患真實而明示的同意,且無其他急迫情事可推定女病患有同意的情況,就基於醫療關係乘機以其手指插入女病患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張男在性侵過程中,又未經女病患同意,而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持手機拍攝女病患的生殖器、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

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張男無罪。檢方上訴後,二審合議庭認為,醫療行為對病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等法益所為侵害,必須病患同意或有急迫等特殊情況而推定同意,始符合刑法上「 業務上正當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

如果醫療行為本身即以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病患性器為內容,倘無特殊情況可推定病患同意,尤應對病患作更為精確詳盡之告知,並取得病患真實而明示之同意,始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陰道內筋膜放鬆術雖經台灣脊骨矯治學會承認為骨病醫學領域之治療方法,具有醫學上之適應性,但張男並未明確告知女病患將以侵入陰道之方式治療,佐以張男又未經女病患同意拍攝其陰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更見張男未對女病患完整告知陰道內筋膜放鬆術之內容;女病患既未獲悉張男將侵入其陰道作治療之資訊,乃欠缺同意基礎,且在醫病特殊關係下,亦不能以女病患繼續接受治療而推論其默示同意,張男所為自非屬「業務上正當行為」。

合議庭認為,張男的行為犯《刑法》對醫療關係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及款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張男徒刑及拘役。

照片來源: 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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