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法官已於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高檢察署鑑於過去以來相關的各種研習,多數在強調一審的法庭活動,但就上訴制度部分的探討較少,所以最高檢特別舉辦針對上訴審研習,並側重以檢察官角度出發。這次研習分為二場次,除現場實體會議共約20名出席外,另有50名檢察官、法官透過線上視訊與會。
第一場次於2月20日上午舉行,先由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及李濠松簡介最高法院就國民法官新制所做4件模擬判決,再由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吳冠霆就「國民法官上訴審之實務思維」進行專題報告。
吳冠霆提及,國民法官新制對上訴審實務的影響極為巨大,但是現行國民法官法上訴審條文僅有4條,規範密度稍有不足。再者,吳冠霆強調,因國民法官制度下二審上訴應以事後審為原則,並非就案件本身重新審酌,而主要是檢視原判決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於原判決有影響者,二審始得撤銷,所以檢察官上訴時,應注意具體指陳原判決之認定有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同場次由台灣高檢署檢察官廖先志、邱智宏與談。廖先志強調除二審時除提出新證據之問題外,也有可能提出新主張,法庭此時應視是否屬連動新證據之提出而為准否之決定;邱智宏則提醒應注意二審法院可否受理「移送併辦」的問題,因以事後審立場而言,似不應准許到二審時移送併辦,但可能造成法律上同一之案件割裂審理,致生爭議,實務應進一步釐清。
第二場次於24日下午舉行,由國立成功大學教授陳運財以「國民法官法第二審上訴應有的定位」為題進行報告。
陳運財指出,國民法官二審究應為覆審的續審化、改良覆審制或改良的事後審查制,並不容易判斷,而這將影響二審諸多審理原則與審查標準,故建議應具體檢視當事人上訴的理由、得否聲請調查新證據、第二審法院職權調查證據的範圍、規範第二審法院之證據法則以及撤銷原判決後是否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為原則等面向,綜合評價。
此外,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有關一部上訴之規定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後,陳運財認為對國民法官法案件情形下也有重大影響,值得深入研究、觀察。
同場次與談人前檢察官陳瑞仁主張,二審多數共識應非覆審制,然究為事後審或續審,應可不需要過度執著,避免以詞害義。與談人主任檢察官蔡元仕則提及有關檢、辯提示證物時,可否一併提及證據同一性、關聯性,如果不可以,恐無法建構基礎事實,特別在卷證不併送的前提下,國民法官恐將無法理解證據調查。
照片來源:最高檢察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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